
民法典学习125、普通债权平等性在债务人破产与非破产情形下的区别(汪兴平)
作者: 时间:2020-12-30 阅读次数:1862 次 来自:新浪博客
物权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因此,不能有两个完全相同的物权,比如一物只能有一个所有权。而债权具有相容性,一物两卖完全可能,而且事实上也不少见。
当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时,这些债权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如果不平等,那就是债权权利在某些方面有优先或劣后之分,就不属于我们这里讨论的普通债权,在一定的意义上,破产法可以说是关于普通债权平等清偿的法律,不论是破产清算,还是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
在债务人没有破产的情况下,普通债权平等性的体现是机会平等,程序平等,实质结果并不追求必须平等。比较典型的有债权人的申请执行,依照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规定第88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而“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即不同种类的债权,执行中的清偿,不论是谁先申请执行或先查封冻结财产,都应该优先保护顺位在前的债权,而同种类的债权,执行的是先来先得的奖励勤勉权利人的勤勉竞赛规则,也就是普通债权清偿奉行机会平等的规则,并不保证结果也平等,比如当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能力较差时,如果债务人没有破产,很有可能同是普通债权人,有的可能全额受偿,有的可能分文也无,实际上是鼓励债权人之间的竞争,奖励积极主动维权方。
再比如说,同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论是先行交付货款,还是合同订立在先,甚至已经办理了特殊动产的过户登记,这些都不是动产交易的物权转移方式,买受人仍然都还是出卖人的平等债权人,而法律规定买受人买受顺序,实际上是将买受人的普通债权分为了三六九等(在土地转让合同司法解释中对不动产的买卖亦有类似的规定)。甚至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亦有类似的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而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法律追求的债权平等是实质平等,分配结果上的平等,即使有的债权人抢先动手,只要在债务人被破产申请受理之前没有依法完成财产的合法转移手续,所有个体的债权追偿程序都应停止,即使已经执行到位但是还尚未发放的执行款,统一转为集体的清偿程序,集体分配。通过破产分配程序统一清偿破产债权,所有的普通债权按照统一的比例或规则进行清偿。常态下的普通债权机会平等都将转化为实质平等,执行不再实行先来后到规则,动产,不论是普通动产还是特殊动产的买受顺序不再按交款的先后、签订合同的先后、登记的先后排序,财产统一处置,同样,保理应收账款的取得也不再有顺序规定的适用余地,而是一律作为破产财产处理。
因此,对于普通债权人,在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出现不足时,应加快债权的实现,不论是通过谈判的方式,还是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应努力使自己债权清偿的相应资产脱离债务人,以避免债务人破产情况下转化为普通破产债权,而对于未能保全到或在债务追偿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债权人,应尽可能快地申请债务人破产,从而去分享其他普通债权人可能实现债权的债务人财产。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 上一篇:破产企业的欠薪投诉如何处理?
- 下一篇:破产实务丨破产案件中实际买受人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