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消费者侵权债权的保护
——以三鹿奶粉事件为起点
作者:郭娅丽 时间:2015-03-16 阅读次数:1105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从具体内容来说,为了避免企业违法经营获利之后逃废债务,特别是充分保护未 来侵权债权人的利益,前述美国立法及司法经验的后两者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欺诈的认定与推定。在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无论三鹿案件中为了增加蛋白质含量 而添加三聚氰胺的行为,还是福喜公司将变质的臭肉供应给快餐公司售卖的行为,均 属于违法经营行为。而在损害后果发生后或存在潜在损害因违法被曝光罚款,或者导 致企业破产后转让资产继续经营,可以认定为事实欺诈;转让财产本应用来清偿侵权债权,由于侵权债权的清偿因债务人转让财产而被阻断,可构成推定欺诈。欺诈行为 属于可撤销行为,假定该债务人违法经营被执法机关罚款导致破产,或者该债务人违 法经营获利后,将其财产转让给受让人,自身解散终止办理了注销手续,均属于欺诈 手段金蝉脱壳的行为,符合继受人责任制度的欺诈性转让情形,受让人应对未来侵权 人承担侵权责任。
受让人的责任承担。借鉴美国判例法确立的新继受人责任制度,从公共政策的角 度出发,对于未来侵权债权人,继受转让人重大资产的继受人(受让人)应承担责任。 三鹿奶粉事件中,从三元重组三鹿的资产来看,生产线、销售渠道、经营团队、经营 范围这些要素有机结合,形成了具有整体性、功能性、有机性的营业资产,实质上构 成“营业转让”,这种转让属于重大资产转让。受让人三元集团在受让这部分资产后, 继续原三鹿集团的生产线所进行的奶粉生产经营活动(“产品存续原则”),三元在并 购三鹿集团之后,三鹿丧失了主体资格。三元的生产经营是三鹿营业活动的继续,同 时可以利用原来的销售渠道并进一步开拓市场(“事业存续原则”)。如果三元继受三 鹿营业财产纯属于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那么,根据产品存续原则或事业存续原则, 三元将对未来侵权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至于受让人对未来侵权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有观点建议受让人承担的后继者 责任的范围应以其在进行资产收购行为时尽合理注意所能预见到的潜在侵权责任为 限,而是否限制受让人承担责任的范围, 也取决于立法更重视保护营业受让人的利益还是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对此表示赞同,对于我国目前产品质量问题频发容易导 致大规模侵权事件中受害人利益难以保护的现状,立法应选择侧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强化受让人的责任,为此受让人必然会事前尽职调查防范风险,避免转让人转嫁风险 后逃之夭夭。
余论:大规模侵权事件处理中政府的责任 大规模侵权债权事件中,因其涉众多,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公共安全事件,因此政府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值得肯定。但是,三鹿事件中,还应看到政府介入存在不妥 之处,如在民事赔偿部分,未经过破产程序首先要求三鹿拿出 9 亿元用于支付患儿医疗费,显然属于越过了破产管理人进行的财产处分行为,且违反了破产法中的债权清 偿顺序,给予现时侵权债权以超级优先权;赔偿基金支付到 18 周岁等是否合理等, 都值得质疑。在三鹿重组问题上,追踪整个重组过程及其后三元的生产经营运行情况, 二者之间并不完全合拍(三元以生产液态奶为主,而三鹿以生产奶粉为主),之后出 现了三鹿部分生产线的闲置、三元难以继受三鹿商誉开辟销售渠道形成新的市场等, 与通过并购重组实现强弱联合的良好初衷相悖。概言之,三元重组行为更多地体现了 政府意愿,而非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因而要求三元作为受让人承担三鹿侵权责任实 乃勉为其难。由于我国整个市场经济发育较晚,政府职能改革尚在进行之中,而商业 实践却不断花样翻新,如何对大规模侵权事件中的两种侵权债权人利益予以充分保护, 政府首要的是关注国内外立法变化现实,降低监督成本,提高违法成本,完善我国的 法律制度,同时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如责任保险制度等,以因应商业实践的需求。以 法治的理念和手段预防和处理类似事件,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这条 路任重而道远。
郭娅丽,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法律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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