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后如何进行清算?
作者: 时间:2015-04-02 阅读次数:4464 次 来自:中国农经信息网
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指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清理合作社债权债务,处理合作社剩余财产,使合作社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的自的是为了保护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的利益,除合作社合并、分立两种情形外,合作社解散后都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是指在合作社清算期间负责清算事务执行的法定机构。合作社一旦进人清算程序,理事会、理事、经理即应停止执行职务,而由清算组行使管理合作社业务和财产的职权,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合作社。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脊记。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工作的程序是:
1.通知、公告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合作社在解散清算时,由清算组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有关情况,通知公告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自己的债权。为了顺利完成债权登记、债务清偿和财产分配,避免和减少纠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清算组通知、公告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的期限和方式作了限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明确知道的债权人;对于不明确的债权人或者不知道具体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的,由于难以通知其申报权,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催促债权人申报债权。但如果在规定的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则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具体来说,收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明确提出其债权内容、数额、债权成立的时间、地点、有无担保等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清算组对债权人提出的债权申报应当逐一查实,并作出准确详实的登记。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能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如果清算组在此间对已经明确的债权人进行清偿,有可能造成后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能得到清偿,这是对其他债权人权利的严重侵害。
2.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是由清算组制定的、如何清偿债务、如何分配合作社剩余财产的一整套计划。清算组在清理合作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尽快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出清算方案后,应报成员大会通过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实施清算方案。清算方案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通过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方案的实施必须在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后,再按财产分配的规定向成员分配剩余财产。如果发现合作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应当停止清算工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4.清算结束办理注销登记。这是清算组的最后一项工作,办理完合作社的注销登记,清算组的职权终止,清算组即行解散,不得再以合作社清算组的名义进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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