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学术研究 > 破产法研究

新破产法草案与公司法人治理

作者:王卫国 时间:2015-04-02 阅读次数:10885 次 来自:法学家

   【作者简介】王卫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前言

  现代的破产法和公司法是一对亲密兄弟。无论是破产法学者还是公司法学者,都应当关注那些对公司控制者的行为具有激励性和抑制性影响的破产法规则。关于这些影响,英国学者瓦尼萨·芬奇(Vanessa Finch)指出:“董事责任可以通过多种机制发挥作用,……而这些机制所达致的目标也可以是多重的。例如,破产法可以规定对失职董事的惩罚,可以使尽职的董事免于承担管理行为的风险,也可以使那些因董事的行为蒙受损失的当事人得到赔偿。破产法和公司法还可以致力于实现一些其他目标,如完善商界和企业家阶层的行为标准。”(注:Vanessa Finch,Corporate Insolvency Law:Perspectives and Principl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p495.)

  对于当代公司破产法对董事的控制作用的研究,可以把1982年英国的科克报告(Cork Report)作为起点。(注:科克报告全称《审议委员会关于破产法律与实践的报告》,是在肯尼思·科克(Kenneth Cork)爵士主持下制定并提交国会的一份立法研究报告。该报告对1986年英国破产法改革产生了重大影响。)科克指出,破产法的作用不仅仅是将破产财产分配给债权人,而且是鼓励债务回收,并通过调查和规制措施去适应“商业道德的要求(the demands of commercial morality)”。(注:Report of the Review Committee on Insolvency Law and Practice,Cmnd 8558,1982(“Cork Report”),para 235.)于是,这里的中心概念就是,破产法及其调查程序应当致力于发现被隐匿的财产,查明债权请求的有效性,揭示导致债务人经营失败的有关情况。进而,科克强调了破产法促进“商业德行和能力的最高标准(highest standards of business probity and competence)”的需要。(注:Cork Report,para 235.See,Finch,above n1,p496;B.G. Carruthers and T.C.Halliday,Rescuing Business:The Making of Corporate Bankruptcy Law in Eng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Clarendon Press,Oxford,1998,pp266—83.)现在,这些主张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例如,世界银行在2003年制定的《有效的破产和债权人权利制度的原则与指南》指出:“关于管理董事和高级职员对其在企业处于财务困境或破产情况下作出有害于债权人的决定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则,将有助于增进有责任感的公司行为并培育理性的风险决策。”(注:The World Bank,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for Effective Insolvency and Creditor Rights Systems,2003,principle6.)

  在中国,有关这个问题的规定最早出现在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如下条文中:

  第42条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

  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自该法施行以来,这条规定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其主要原因在于,大多数国有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以前长期处于破产状态,而造成企业困境的原因又非常复杂。另一方面,该法的程序制度中缺乏足够的手段来处理管理层在企业破产之前的行为。在1994至1996年间的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这种规定被忽略了。在当时,起草者的关注点是在程序期间或之前的欺诈性交易和其他违法行为,其目的在于保证有序的集体清偿。2000年,当起草工作再次启动时,企业法人治理和保护金融稳定受到了更多的重视。在当年7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的“企业破产与重整立法国际研讨会”上,笔者指出:“国企改制的基本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新《破产法》应当起到对企业管理层的激励和鞭策作用,不能给那些玩忽职守者和损公肥私者利用破产溜之大吉的机会。”(注:王卫国:《当前〈破产法〉起草的几个目标》,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立法进程资料汇编(2000年)》,朱少平、葛毅编,中信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34页。)在此阶段,人们对公司法人治理问题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在此基础上,2000年12月的草案稿中重新设立了管理层造成企业破产的责任追究制度。(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与重整法(草案)》(2000年12月稿)第158条:“企业董事、经理等有关责任人员因为过失或者故意,直接致使其所在企业破产的,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前款规定处罚的人员,自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十年内禁止从事企业经营管理事务。”)此外,还有一些有关企业法人治理的规定也写进了草案。

  自2000年以来,新破产法草案历经多次修改。在2004年6月财经委提交人大常委会的草案中,有关企业法人治理的条文已经相当充实。大体上讲,这些条文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破产程序期间对管理层行为的限制,二是对破产程序开始前行为的追究。

  目前,新破产法草案已经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其间,法律委员会对破产法草案做了一些改动。本文以下的论述和引用的条文,均以2004年6月财经委提交常委会的审议稿为依据。至于法律委员会改动后的条文,不妨等到新破产法正式颁布以后再作介绍和评论。

< 上一页1234下一页 >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