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文读懂破产申请、受理、审查的全流程解析,看看如何申请破产?
作者: 时间:2021-03-27 阅读次数:1265 次 来自:北京张国栋律师
这里是破产管理人实务,从企业破产重整到个人破产申报全流程解析和实操指南。今天我们来分享破产申请、受理、通知、裁定的法定程序解析。
一、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具体法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并公开破产申请信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申请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在撤回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同一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一般以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案情复杂的,可以进行听证审查。人民法院在进行听证审查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债务人和已知债权人,必要时可以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这是深圳破产条例明确规定的有关个人破产申请、受理、撤回、审查和相应裁定的具体法定程序。
二、破产申请、撤回、异议、审查的程序
1.破产申请
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可以依据本条例的相关申请条件、程序来向深圳中院提交相应的破产申请。当债务人和债权人向深圳中院提交破产申请后,深圳中院应当是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首先履行一个通知和公示信息的义务。通知债权人、通知债务人、通知专门的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并且将申请人的破产申请信息予以公示。
2.破产异议
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所提出的相应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债务人呢,可以按照本条所规定的一个程序向深圳中院提交相应的破产异议申请,
3.破产撤回
如果债务人或者是债权人,也就是破产申请人向中院深圳中院提交破产之后,不想来进行申请了,又规定了一个可以撤回申请的程序,也就是在深圳中院裁定受理破产使用前,申请人可以来向法院撤回破产申请。如果破产申请被法院裁定准许撤回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禁止在提交对同一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这是有关破产申请的这样一个撤回程序法定程序事项。
4.破产审查
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法院接下来需要履行的程序就是审查破产申请。具体审查的期限是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要做出审查的结果。所以说具体审查的期限是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到三十日内。在特殊情况下,根据院长的批准,可以再延长十五日,也就是最长的一个审查期限是四十五日。
法院对破产申请审查主要是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审查的内容就是破产申请人所提交的按照破产申请材料清单所提交的相应申请材料。如果相应的事项比较复杂,比如说债权债务关系比较复杂,涉及到这个债权人的人数比较复杂等等这些事项比较复杂时,可以采取听证会的方式来进行听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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