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次性支付员工补偿金是企业破产的推手
作者:破产法实务公众号 时间:2021-03-29 阅读次数:1268 次 来自:破产法实务公众号

作者 | 邓宏昌
惠州市正大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惠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
来源 | 作者投稿《破产法实务》公众号
内容摘要:
《劳动合同法》一次性支付员工补偿金的规定,当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时,助涨员工和股东希望企业破产,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企业不能支付员工补偿金,最后包袱转稼给政府承担。造成政府潜在的负债、给政府带来不可预期的负担。建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后增加第四款:按前款规定应支付的经济补偿,由用人单位每年末支付;用人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的、合同期满不再支付。“一次性支付员工补偿金”存在的负作用问题迎刃而解。
关键词:解除劳动合同 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破产
我们从破产审计中发现,《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以下简称“一次性支付员工补偿金”)的规定是企业破产的推手。本文就一次性支付员工补偿金规定存在的负作用问题及其修正意见作一些探讨。
一、《劳动合同法》要求一次性支付员工补偿金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使企业破产,下同),企业应一次性支付员工补偿金。一次性支付员工补偿金的标准为:(1)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0.5个月计算;(2)员工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3)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一次性支付员工补偿金规定存在的弊端:
一次性支付员工补偿金的规定,对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起到重要的作用。但从《企业破产法》施行十多年的情况看,我们不难发现:一次性支付员工补偿金的规定负作用明显、事实上已成为企业破产的有力推手。
1、当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时,助涨员工和股东希望企业破产。
一次性支付员工补偿金的规定,当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时,不但不利于员工与企业形成合力、一起度过难关,而且助涨员工期待早日获得一笔数额不小的补偿金而希望企业破产,同样,促使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股东”)也希望企业破产,以解脱应一次支付员工高额补偿金,这是对企业非常不利的。如我们在经办裕元公司破产案:裕元公司2008年7月注册登记成立,2016年8月停产后,公司的中层员工积极组织申请公司破产。
2、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如前所述:一次性支付员工补偿金的规定,当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时,会促使员工和股东快速形成共识:企业破产是员工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原本一些良好克服困难的方案措施就难于施行,且当应一次支付员工补偿金达到一定的数额时,会促使股东“跑路”,如前所述的裕元公司,裕元公司主营生产手机外壳配件,因手机产品更新换代影响,2016年5-7月订单大幅度减少,此时,按劳动法规定应付1500多名员工的补偿金近2,000万元,已达到公司正常经营一年的利润,在此情况下,公司股东“跑路”。另外的东阳公司破产、钧成手袋公司破产等案件,均存在类似的情形。有的企业破产,宁愿将原公司破产后,异地另新设公司、轻装上阵开展经营。
3、造成政府潜在的负债、给政府带来不可预期的负担,企业不能支付员工补偿金,最后包袱转稼给政府承担。
企业经营情况如何,股东是“先知先觉”的。一次性支付员工补偿金的规定,当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时,股东为了回避应支付员工大额补偿金,将企业推向破产,有的股东冒险采取“低价变卖、转移、隐藏企业财产”甚至“跑路路”等违法行为,而员工的补偿金仍不能清偿。在这种情况下,往往造成员工上街上访,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政府被迫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维护员工的权益。因此,一次性支付员工补偿金这一规定,本意是维护员工权益,但实际执行情况往往是:企业不能支付员工补偿金,最终包袱转稼给政府买单,形成政府潜在的负债、给政府带来不可预期的负担。
三、对一次性支付员工补偿金规定的修正建议:
针对一次性支付员工补偿金的规定存在以上明显的负作用,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后增加第四款:按前款规定应支付的经济补偿,由用人单位每年末支付;用人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的、合同期满不再支付。作如此修正,“一次性支付员工补偿金”存在的负作用问题迎刃而解:
1、员工的权益同样得到保障,员工及时获得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补偿金,让员工更安心工作,不必担心企业不支付补偿金问题。
2、企业按年支付了员工的补偿金,真实地反映了企业的经营成果,避免一次性支付补偿金造成企业财务成果的失真或大幅度波动、人为地造成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出现而走向破产。
3、员工与股东失去了促使企业破产的动机,利于企业长期发展和经济稳定。不会形成政府潜在的负债、不会给政府带来不可预期的负担。
综合以上所述:一次性支付员工补偿金的规定,涉及“员工、企业、股东、政府”多方面的权益,当实际执行情况只能有限度地保护一方利益、而对其他方的利益明显起着负面作用时,就迫切需要对其进行修正。希望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法》“一次性支付员工补偿金”的负面作用引起重视,对其早日作出修正。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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