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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破产管理人责任纠纷的处理|企业破产法

作者: 时间:2021-04-30 阅读次数:7681 次 来自:网易

  十六、管理人责任纠纷

  (一)案由适用要点

  [释义]管理人是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监督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管理人制度是立法机关借鉴发达国家破产法立法经验和考虑我国审判实践需要而设立的一项全新制度。管理人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企业破产法》使用的是广义上的管理人概念,即管理人除了负责破产清算事务之外,还可能负责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等工作,在企业的重整、和解程序中也发挥相应职能作用。由于破产程序能否有效、高效地进行,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破产立法的宗旨能否实现,都与管理人职权的行使有着密切关系,因此,《企业破产法》在赋予管理人广泛权利的同时,规定管理人应当负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义务,并对管理人违反上述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予以明确,实现了管理人权利、义务、责任的统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的责任形式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司法行政责任。本案由规定的管理人责任纠纷为民事责任纠纷,即管理人违反勤勉忠实义务不当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时,受害人要求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管辖]管理人责任纠纷的管辖问题,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该类纠纷案件应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管辖。

  [应注意的问题]管理人责任是以管理人自身财产作为责任财产,以管理人违反勤勉尽责和忠实义务为基础和前提。管理人正当执行职务行为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或者履行因管理债务人财产所签订的合同时发生的违约责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的规定,属于共益债务的范畴,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其所引发的纠纷应依具体纠纷确定案由。此外,管理人非职务行为造成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损害的,实际上与其管理人的身份无关,也应根据具体的侵权纠纷或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依照相应的侵权责任或契约责任予以认定。

  (二)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年)

  第130条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 2007年4月12日)

  第39条 管理人申请辞去职务未获人民法院许可,但仍坚持辞职并不再履行管理人职责,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后,原管理人拒不向新任管理人移交相关事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对管理人罚款。对社会中介机构为管理人的罚款5万元至20万元人民币,对个人为管理人的罚款1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

  管理人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停止其担任管理人一年至三年,或者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2号 2013年9月5日)

  第9条 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3条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导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弥补损失,权利人向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后,债权人以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不当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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