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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破产,务必公告的八大内容!破产公告的法定情形汇总解析

作者: 时间:2021-05-05 阅读次数:1415 次 来自:北京张国栋律师

这里是破产管理人实务,从企业破产重整到个人破产申报全流程解析和实操指南。今天分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之后有关破产公告的相关解析。

一、深圳破产条例相应的法条规定。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发布受理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和适用程序;

(三)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

(四)债权申报的期限、方式和注意事项;

(五)管理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六)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人或者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方式;

(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八)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二、破产公告事项解析

本条主要是就对破产公告相关内容做出了一个列举式的规定。法院当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就相应的破产事项中的重要事情做出破产公告予以公示。在破产公告里面,首先要明确注明载明的申请人是谁,申请谁来作为破产人来进行破产,也就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相关个人信息。

同时,要对破产申请受理的时间和适应的程序作出详细的说明。在对破产公告中,要限制债务人的行为做出一个决定。在破产公告中,要对破产人和被破产人的相应的债权进行申报的期限、申报方式以及申报中所需要注意的哪些事项来进行说明。要对破产事务中所决定的破产人的管理人来的姓名或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等,要予以处理。

同时对次债务人也就是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以及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对他的相应的清偿债务的方式,或者是向破产管理人交付财产方式,要予以明确的说明,如果存在着众多债权人的情况下,要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召开的地点以及相应的召开的方式来予以载明。还有需要一些其他的需要公告的事项,法院认为需要公告的相关事件,一并在破产公告中来进行详细的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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