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
作者:admin 时间:2009-08-17 阅读次数:423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企业破产后,债权人不能收回的债权可以列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88号文件《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债权人需取得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做出的破产裁定和债权清偿证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需向税务机关递交债权损失扣除申请,附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审批。具体需要的资料和程序,可以向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债权人取得相关的资料后,要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
坏账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即可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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