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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贵州中建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招募管理人公告

作者: 时间:2021-05-28 阅读次数:1433 次 来自:法制视界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谢雄飞申请被申请人贵州中建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就管理人指定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一、基本案情

贵州中建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14日,注册资本4050万人民币。现任股东为彭婷婷,股份占比49%,康清妹,股份占比51%。经营范围主要为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公司登记机关为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2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5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限被申请人宏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申请人谢雄飞支付800000元,并以8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4日起按年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因被申请人宏达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谢雄飞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宏达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查询,除冻结被申请人宏达公司零星存款外,无宏达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8月6日,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已将被申请人宏达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8年10月8日对被申请人宏达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冯兆亮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布。因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在征得申请人谢雄飞同意后于2018年11月7日已裁定终结该案执行程序。

二、申报条件

1、安顺辖区进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二、三级破产管理人。

2、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中不得担任管理人、回避等的情形。

三、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批准设立文件、人员构成及执业资格复印件、业务和业绩经历、承担责任能力;

2、执业情况;

3、担任管理人后的初步工作方案;

4、非贵州省安顺市辖区内的申报机构,须书面承诺接受指定后将在贵州省安顺市设立常驻办公场所、派驻机构及常驻人员(必须保证3-5名专业人员常驻);

5、管理人报酬的初步报价及方案。

以上资料以书面文件方式一式三份提交本院指定的联系人。

四、报名时间

报名截止时间:2021年6月7日18时。

五、管理人的产生方式

依法采取从报名机构中随机选任方式。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法官

联系地址: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电话:0851-33508745、33508731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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