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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违约求偿途径及相关问题探讨

作者:王瑞娟 姬江帆 时间:2015-10-14 阅读次数:12666 次 来自:《债券》杂志

  担保求偿和抵质押物处置

  债券增信措施实际上是额外给予债权人的偿债保障。对于有保证的债券,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代偿。对于有资产抵质押的债券,债权人对于抵质押资产具有优先受偿权,可以通过处置抵质押物获得赔偿。

  国内债券市场比较普遍的增信方式主要有三种,即保证、抵押、质押,依据的法律主要是《物权法》、《担保法》、《破产法》等。这三种增信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保证是人的担保,主要受《担保法》约束;抵质押都是物的担保,同受《物权法》和《担保法》约束,当两法有冲突时,遵照特别法《物权法》。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质押物多是动产或权利。另外,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担保人、抵质押物的求偿还需参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一)担保增信情况下的求偿

  1.保证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根据《担保法》,保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对债权人的保护相对较弱,只有在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责任”。相应地,在连带责任保证下,只要债务人不能按时足额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较高。

  目前,国内债券市场上主流的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担保,而且担保人相对违约的债务人来说往往有较好的清偿能力,因此债权人一般可以直接追偿至担保人。目前已到期违约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和出现违约可能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大都由担保人直接代偿。

  2.有担保债权人的三种求偿方案

  根据《担保法》和《破产法》,在破产案件中,有担保的债权人求偿可以有三种方案:(1)直接向担保人要求全额清偿;(2)向破产管理人全额申报债权;(3)部分向担保人求偿,部分向管理人申报。在第一种和第三种方案中,担保人可在其代付责任范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第二种方案中,在破产案件完结后,债权人可要求担保人对未清偿的部分进行代付。

  3.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

  根据《担保法》,保证期间首先为约定时间(不得早于债权到期时间),如未约定,则为债权到期日起六个月,约定不明的则为债权到期日起两年,在此期间债权人需提起求偿要求。另外,由于《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作为从合同,根据《担保法》提起诉讼的时效还需参考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

  (二)抵质押增信情况下的求偿

  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规定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抵质押物权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抵质押物权并未保证权利人绝对的优先受偿权。虽然抵质押物权赋予权利人对抵质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在破产案件中其顺位超过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但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债权人本息受偿仍弱于两类费用:一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是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抵质押物权生效以登记或占有等为条件,未办理登记或占有的,不具备相应权利,晚办理的,求偿顺序被动后移。

  3.处置附有房产的抵押土地时,可能存在房地抵押拍卖所得分割问题。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办理抵押登记时,房地一并抵押,但在办理抵押后,其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在实现抵押权时可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4.抵质押权的诉讼时效与主债权一致,根据《民法通则》适用两年诉讼时效。

  5.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如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对债权人的保护不一定强于单纯人的担保。

  6.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7.破产申请前一年对原来没有设定担保的债务追加担保的,可能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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