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谨防造船业破产重整的法律对策简述
作者: 时间:2015-11-26 阅读次数:2347 次 来自:新浪博客
我国造船业产能过剩,造成船厂压价竞争,造成利润远不能覆盖成本,或者生产订单不能满足产能。一些整船厂与之相关零部件厂出现经营危机,一些船厂进入破产重整,对债权人无疑是重大创伤和损失。如舟山某船厂10亿净资产,30多亿债权,而且存量资产基本都设定抵押。对当前破产重整出现情况,经营中风险防范成为重要法律举措。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俞建国律师团队,针对为造船业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中,采取了一系列对策,一定程度减少客户损失。
一、银行的履约保证是订货方或船东下单前题条件之一。
外国某码头装卸企业向上海某港口机械厂订购起重设备,根据其买方优势地位,委托银行作企业资信调查,并要求银行出具履约备用信用证,出具备用信用证的中资银行,同时要求外资银行出具履约反担保函。外资银行出具履约反担保函同时,又与生产港口机械企业签订追偿协议。并逐条柱子研究订购加工合同的违约条款,要求出具备用信用证银行对违约义务全覆盖。由此形成严格信用保证框架。这种做法在中国企业中并不多见,但在有些国家对大型机械订购都有着一套严格信用手续要求。俞建国律师代理外资银行提供法律服务中的一个体会。反备用信用证的义务要全部覆盖备生产企业违约合同义务专业要求很高。履约合同对数十种违约行为都有一经订购方主张银行须承担给付义务。但这种有效信用保证办法,可有效保证订购方的商业风险减低。
二、船(货)款权属不分离,随时主张确权利益。
在不完备银行信用订单条件下,船东利益如何保障或补救,要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避免货或款成为破产资产和破产债权。我国破产法对破产前一年的抵押可行驶撤销权,对破产半年内的清偿债权,要回转执行。所以待企业将进入破产前夕,用上述办法补救已经很困难。则须在造船企业出现资金链可能断裂迹象时,或造船企业违反合同约定延误时,果断终止造船,协商将未完成建造船只的所有权约定属船东,造船资金根据已造船的实际价值结算。在将破产造船公司船坞上船只在被第三方查封时,通过确权诉讼,使该船壳所有权得以保证。
三、船级社的验收文件留置和所有权不转移协议
在造船舶或大型船舶零部件的建造中,有时出现船东或大型船舶零部件订购出现无法支付违约情况下,如制造商拒绝船东或订购商(包括船厂)提货,可能造成弃船或弃货。这些专门船舶或特制船舶零部件可能由于无法出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由此,双方签订留置协议,将船级社的验收文件留置,或约定船舶或零部件所有权不转移,并约定弃船或弃物条件下,已付款项作为残值以外赔偿及金额,保证制造商或船厂损失减到最低程度。由于破产企业通常以破产重整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所以,所有物一般仍然可能被重组者接受,并支付尾款。
四、迅速提出诉讼,在破产前回收债权。
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通常需要数月审查,立案裁定。在预计或发现到企业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的情况下, 在货物无法返还或转移的情况下应及时提起诉讼,我们破产法对破产品半年内的债权清偿规定需回转。但法律对通过司法判决追偿的债权并没有规定可行驶撤消权,尚未见挑战司法权威。如果通过法院判决、执行的债权得以回收。即使在破产重组宣布时不足半年,债权人尚未发现成功挑战已发生司法效力行为的案例。
五、加速债权债务抵销,及时行使抵销权。
企业或关联企业往往针对同一个将要破产企业有债权债务,根据我国破产法,破产重整裁定之日后,债权债务不可行使抵销权。由此,造成一部分企业债务被破产重整企业追偿,债权列为破产企业债权,得不到清偿。由此当了解到企业处于经营不善,面临破产之前,要及时将债权债务通过双方企业确认,或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使债权债务得到抵销。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分别具有债权或债务,需要通过关联企业之间债权债务抵销,及时通知将要破产企业,或行使抵销权。抵销权的时效在法律上尚未见规定。
六、所有权不转移,通过诉讼赔偿列入破产债权。
面临破产重组订购方的策略,是不付清全款,货物所有权不转移,以保证货物所有权在制造商控制下。尽管这对制造厂收不回货款,存留货物,但对于货物失去控制保留债权情况相比,仍然是最大程度减少风险,根据我国破产法,赔偿金额列入破产债权,在对赔偿损失追偿纠纷案中,违约金不能列入破产债权,必须选择赔偿金主张,以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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