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管理人的资格概述
作者: 时间:2015-12-19 阅读次数:1643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管理人名册制度
(一)管理人名册制度简介
为了满足破产市场的迫切需求和避免造成新的市场准入障碍,在《企业破产法》实施时,我国没有规定专门的破产管理人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为使候选担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的数量与实际发生的破产案件的数量相互平衡,在管理人的职业资格管理上采用管理人名册制度。管理人名册制度是指,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审定通过,将公示期满后审定的管理人名册上报备案,并以此作为以后法院在破产案件中指定管理人的基本依据的一项制度。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编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原则上应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我国的管理人名册制度是在《指定管理人规定》中确立的。
法院根据执业业绩、专业水平、具备从业资格人员数量等因素评审确定管理人名册的制度,有利于消除法院在管理人指定工作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保证破产案件的办案质量。在有类似制度的国家中,有的是建立专门的管理人名单,如德国制定有一份包含1600名左右破产管理人的名单,并由法院向管理人颁发选任证书。有些国家和地区则是将相关行业协会提供的会员名单直接作为管理人名单,如法国设立有管理人全国委员会,该委员会制定有一个包含500人左右的管理人名单。我国台湾地区也是根据律师公会和注册会计师公会提供的名册形成管理人名册。
管理人名册实行动态管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数量情况、管理人履行职务以及管理人资格变化等因素,对管理人名册适时进行调整。因此,暂时未被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和个人仍有编入的可能,而被编入名册的机构和个人不符合管理人任职资格时将被除名。
(二)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本辖区有影响的媒体就编制管理人名册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内容包括申报条件、提供的材料要求、评定的标准及程序、管理人职责及法律责任、提交材料截止时间等事项。法律规定具有任职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可以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指定管理人规定》对申请材料等作了详细规定。
(三)编入管理人名册的评审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的专门评审委员会,决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名单。评审分为初审阶段和公示阶段。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社会中介机构中个人的实际情况,结合其执业业绩、能力、专业水准、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因素制定管理人评定标准。
初审阶段,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的具体情况评定其综合分数,并确定管理人初审名册。在公示阶段,人民法院应当将管理人初审名册通过本辖区有影响的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提出的异议。异议成立,申请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公示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当审定管理人名册,并通过全国有影响的媒体公布,同时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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