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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丹:美国地方政府破产拯救的法律与政治逻辑——以底特律破产为例

作者:贺丹 时间:2015-12-22 阅读次数:3145 次 来自: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简介:贺丹 黑龙江省哈尔滨人,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常务理事,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10-2011),主要研究方向为:破产法、企业法、金融法。

    原文出处:《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

    摘要:作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城市破产案件,底特律市破产案件透射出美国市政债务重组机制的法律与政治逻辑。美国联邦破产法第九章的市政债务重组程序构成美国地方政府破产拯救的法律框架。州权力保留使得州政府在市政债务处理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整个市政债务重组过程是一个专业人士与政府官员协调配合的过程。

    关键词:地方政府破产 底特律 城市破产 破产法

    在世界上,美国首开以破产法处理市政债务的先河,其联邦法律《破产法》(U.S.Code:Title11-Bankruptcy)[①]第九章是专为城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设计的债务调整拯救程序,自1934年在联邦破产法中设计这一程序以来,美国已有数百个城市适用第九章完成其债务调整。迄今为止,底特律市破产案件是美国历史上最大的城市破产案件。2013年7月18日,底特律市申请联邦破产法第九章的自愿破产。2014年11月7日,美国密歇根东区破产法院(U.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Eastern District of Michigan)破产法官史蒂文·罗德斯(Steven Rhodes)批准了[②]底特律的债务调整计划,这标志着底特律城市破产案法律程序的终结。[③]底特律市的第九章程序仅用时16个月,相较于此前分别花费3年和27个月进行美国联邦破产法第九章市政破产程序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瓦列霍市(Vallejo)和斯托克顿市(Stockton),这是一次快速高效的债务重整。这次城市破产拯救反映出美国州与城市、政府与法院之间关系的政治逻辑,也展现出联邦破产法、破产专业人士在市政债务重整处理中的法律逻辑。本文将围绕底特律破产拯救的背景,从美国联邦破产法第九章的制度设计、州政府在市政拯救中的角色、专业人士的作用等方面对美国市政债务重组程序的问题加以探讨。

    一、联邦破产法的市政债务重组框架

    将市政府的债务重组机制纳入美国联邦破产法是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的结果。在大萧条前美国经济发展迅速,房地产价格高涨,这使得地方市政部门获得较高税收收入。由此,地方政府制定了乐观的财政支出标准,并通过贷款或债券发行来进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然而,经济危机不仅减少了地方政府的税款收入,也使得地方政府无法通过出售其获得抵押权的资产来获得收入。[④]地方政府的债务危机亟待解决。为促成地方政府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调整协议的谈判,使多数债权人的意志可以约束少数通过抵制协议而获利的债权人, 1934年5月,联邦议会制定了破产法第九章[⑤],允许市政部门申请破产,并且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少数债权人强制适用多数债权人通过的债务重组协议。之后,1978年的联邦破产法修改以公司重整程序作为范本重构了市政部门债务重组程序,使之成为一个破产法框架下的综合债务重组程序。

    联邦破产法第九章的规则设计实质地提升了作为债务人的地方政府的谈判地位。这种提升是通过对一系列债务重组权利的赋予来实现的。对地方政府债务重组权利赋予的理论基础是重新开始理论(Fresh Start Theory)。重新开始理论强调破产法规则的目标是给债务人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债务人应该有机会和债权人进行谈判以达成重组协议,从而减轻其债务负担,实现经济上的复兴。[⑥]根据这一理论,债务人应当被给予对重整的控制权,以使得债务能够与债权人通过谈判达成协议。能够有效地提升债务人谈判地位的主要法律工具包括以下四个:第一,自动中止,在破产程序申请后,对债务人财产的一切执行程序中止,这能够有效地保持债务人的财产,同时由于债务人可以暂时不受到支付到期债务的压力,可以使债务人获得一定的资金积累。第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合同的权利。这一权利使得债务人可以就某些对其财务造成沉重负担的合同进行谈判。第三,专属的重整计划提出权。在第九章地方政府债务重组中,提出重整计划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市政实体。债务人可以在提出破产申请时一并提出重整计划,如果债务人在破产申请时未提出重整计划,则债务人应在法院所确定的时限内提出重整计划。[⑦]第四,申请法院强制通过重整计划的权利。在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即使有债权人反对该计划,法院也可以强制通过重整计划。由于上述对债务人实质谈判地位的提升,债务人得以在申请破产程序后,对债权人施加压力,使债权人作出让步,以达成重整计划。此外,债务人在进入债务重组程序后,可以获得再融资的权利。市政实体可以通过举借新的债务来支持市政运营,这种破产申请后的借款根据法律规定,在偿还上具有优先权。

    重整计划的达成是联邦破产法第九章的核心。在底特律破产过程中,多方利益集团、专业人士协调谈判、反复修改所形成的最终成果是一份399页的重整计划。[⑧]这份重整计划是由重整计划主体与多份附件所构成的综合文件。市政债务重整计划有着和一般企业重整计划相似的外貌,其宗旨也与维护企业继续经营的重整计划相似,追求在维护城市功能运行的前提下,城市的债权债务清偿问题。与企业重整不同的是,城市重整所面对的债务有其自身的特点,以底特律为例,其主要的债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市政债券,即城市发行的污水处理与水务债券;二是养老体系支出,包括一般养老体系的支出与警察、消防系统的养老体系支出;三是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支出。在底特律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其总债务达到180亿美元,这份破产重整计划成功地为底特律减免了70亿的债务。

    底特律破产的一个值得注意的特征是,该重整计划是由罗德斯法官(Steven Rhodes)在经过24天的听证后强制批准的,法官强制批准地方政府重整计划是比较罕见的。根据美国联邦破产法,重整计划被提出后,应提交给债权人进行分组表决。受到计划影响的债权人组应对计划进行投票,只有在每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认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在有权进行债权表决的组别中,只要有一组其利益在重整计划中被减损的债权人组通过了重整计划,即使其他组别没有通过重整计划,债务人也可以将该计划提请破产法院,由法官确定是否强制批准该计划。法官经听证认为该计划是“公平公正的”,可以裁决通过重整计划,该计划对各利益相关方有约束力。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7条规定了类似的制度,在我国破产法律实践中被称为“强裁”。这一制度产生的原因是为了防止少数债权人的机会主义行为阻碍了债务调整协议的达成。少部分债权人不同意对自己的债权进行延期或削减,而是希望在其他多数债权人与市政部门达成债务调整协议削减债务,促成地方政府财务复苏后,坐收渔翁之利,得到全额清偿。这样,即使对债权人整体有利的债务重组协议也无法达成,谈判往往陷入僵局。而强裁制度使得法院有权批准的重整计划,使多数债权人的意志可以约束少数通过抵制协议而获利的债权人。

    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重整计划许可城市的对外融资,在未来10年内底特律市将投资17亿美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拆除损坏的老旧建筑;(2)提升公共安全,主要投资于城市的公安、消防和邮政系统;(3)综合提升城市的公交系统;(4)重修城市的信息技术系统;(5)加强城市部门的公共服务。第二,重整计划的重点是对养老保险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的处理。经过债务人底特律市与破产法院任命的退休人员委员会、养老保险系统以及主要的工会与退休人员协会的谈判,重整计划保留了退休人员95.5%-100%的每月养老金发放,并且设立了专门的信托来确保为退休人员提供医疗保险,该信托机构为“自愿雇员利益协会”(voluntary Employee Beneficiary Associations-VEBA)。能够达成这样的协议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的经济支持,一是来源于密歇根州、慈善组织和底特律艺术馆向养老保险提供的共8.16亿的资金;二是基于底特律艺术馆世界级的展品所设立的永久的公益信托,这些展品因重整成功而免于拍卖,信托基金用于城市居民和周边地区的利益。此外,底特律市还成功地进行了水务和污水处理债券的招标发行,这是第九章债务人首次成功地在破产程序中完成债券招标。[⑨]在重整计划通过后,密歇根州建立了独立的“财务审查委员会”(Financial Review Commission)对底特律市预算、费用以及切实可行的财务计划等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进行审查。

    二、州政府的自治权保留

    美国联邦与州之间的关系深刻地影响到其每一个法律分支,地方政府债务重组机制也不例外。尽管联邦破产法建立起适用于市政府的债务重组机制,但具体的市政府能否适用这一程序,其决定权力掌握在州政府手中。要求市政实体必须得到州法的授权才能作为第九章的债权人的要求是基于联邦宪法原则的考量。宪法要求联邦法律必须尊重由宪法第十修正案所保证的州的自治主权:“没有由宪法授权给合众国或者没有由宪法禁止由州享有的权力,应当分别地属于州或者人民。”因此,为避免对州主权的干预,破产法要求市政部门申请第九章破产,必须有明确的州法的授权,由州法来规定是否允许市政部门进入破产程序。不同的州对这一问题采用的做法各不相同。有的州授权给所有的市政部门申请破产的权利,如加州;有些州则在申请前附加了前置条件,例如应由州官员对破产申请或者重整计划进行批准,或者由州来任命管理人等,如北卡罗来纳 (North Carolina)州要求申请第九章破产前需要得到当地政府委员会的批准;有些州则根本就没有关于市政破产的立法,如伊利诺伊州(Illinois);有的州禁止市政部门的破产申请,如佐治亚州(Georgia),部分州通过法律规定在申请联邦破产法程序前,州政府对陷入债务危机的地方政府可以进行干预和管理。[⑩]

    在底特律申请联邦破产法第九章程序前,密歇根州也对其进行了干预与拯救,主要表现为紧急管理人的任命。在密歇根州,任命紧急管理人的立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在里克?斯奈德(Rick Snyder)州长推动授权州任命紧急管理人的《第4号密歇根州公共法案》(The Michigan Pubic Act 4)生效后,这一法案受到了挑战。非政府组织Michigan Forward[11]发起了一个要求废除《密歇根州第4号公共法案》的投票征集,准备在2012年11月大选时废除这一法案,州议会为此暂停了法案的适用。同时,苏格法律中心(Sugar Law Center for Economic and Social Justice)代表选民提起了诉讼,认为任命紧急管理人违背了三权分立和公民自治权。州长要求密歇根最高法院加速这一案件的审理,其理由是当地政府和校区面临的严重财务危机要求法院对宪法问题尽快做出裁决。[12]2012年11月,州议会通过了对《第4号密歇根州公共法案》的修改版本——《地方财政稳定与选择法——2012年第436号法案》[13],斯奈德州长签署了这份新法案。至此,第436号法案成为紧急管理人权力来源的法律依据。

    2013年3月28日,第436号法案生效当日,凯文·奥尔(Kevyn Orr)被任命为底特律州的紧急管理人,根据该法案,紧急管理人行使市长及市政管理委员会的全部权力,而市长和市政管理委员会则根据紧急管理人的授权或者根据436号法案的规定来行使权力。在完成第九章破产拯救程序后,紧急管理人于债务调整计划生效日卸任。

    在美国,这种由州法任命独立第三方对城市财务危机进行处理的先例来自纽约州,纽约州设立了市政援助公司(Municipal Assistance Corporation-MAC),该公司为纽约州设立的独立公司,目的是为陷入财政危机的城市提供融资援助与财政监督,该公司处理了在20世纪70年代纽约市的财务危机。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的大多数由州长任命。该公司于2008年将其在处理纽约州市政危机过程中发行的债券全部出售后,终止其运营。此外,在1995年纽约州Troy市财政危机的处理过程中,也成立过同样的公司。

    由于无法达成庭外和解,紧急管理人奥尔于2013年6月16日致信密歇根州州长与州财政部长,建议申请第九章破产。[14]2013年6月18日,州长正式授权紧急管理人启动第九章程序。[15]2013年7月18日,底特律市申请联邦破产法第九章的自愿破产。

    由于存在州自治权力的保留,关于底特律是否有权申请适用美国联邦破产法第九章,成为破产法院要裁决的首要问题。破产申请同时,底特律市紧急管理人奥尔向法院提交了底特律市符合联邦破产法第109条(C)规定,可以适用第九章进行债务调整的说明文件(“Orr Declaration”),其核心观点包括:(a)根据密歇根州法,底特律市被授权适用破产法第九章;(b)该市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c)该市意图制定重整计划以调整其债务;(d)该市将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与不同的债权人利益相关者进行谈判,除非与债权人谈判已不具可能性。同时,紧急管理人向法院提出对征求反对意见设置期限的动议,该动议被破产法院接受,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的一个月内,法院收到认为底特律无权适用破产法第九章的反对意见超过100份。2013年10月15日至16日,破产法官史蒂文×罗德主持就底特律是否可适用第九章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言词辩论。2013年10月23日至2013年11月8日间,法官又就事实问题进行了九天的庭审。2013年12月5日,破产法院作出了底特律市可以作为第九章债务人的法院意见。[16]底特律的破产程序成功启动。

    三、专业人士作用

    破产法第九章是一个法院控制下的协商谈判程序,无论债权人抑或债务人均需要通过专业人士的帮助,在破产法框架下进行博弈谈判。作为破产法第九章债务人的底特律市聘请了12家专业机构为其提供服务,包括提供企业拯救重组服务的Conway Mackenzie公司、Dykema Gossett律师事务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众达律师事务所、Foley &Lardner律师事务所、Kilpatrick & 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Kurtzman Carson咨询公司、Miller Buckfire(重组投资银行)、Miller, Canfield, Paddock & Stone(明康律师事务所)、Milliman咨询公司、Ottenwess, Allman and Taweel律师事务所、Pepper Hamilton律师事务所。为其制定和提交重整计划的是来自众达律师事务所俄亥俄分所的David G. Helmen、Heather Lennox和Thomas A.Wilson,众达律师事务所洛杉矶分所的Beuce Bennett以及明康律师事务所的Jonathan S. Green与Stephen S. Laplante。与此同时,债权人委员会也聘请了四家专业机构提供服务,分别为Denton律师事务所的美国和欧洲分部、Brook Wilkins Sharkey & Turco 律师事务所、投资银行Lazard Freres公司,Segal Consulting 咨询公司。[17]

    美国破产法将专业人士费用列入破产费用优先支付。为对这些专业人士的费用进行监督,破产法院根据破产法第943条(b)(3)规定,于2013年8月19日任命了费用监督人(Fee Examiner)罗伯特·菲斯曼(Robert M. Fishman),其职责是确保法院、底特律市、债权人与公众充分知悉破产从业专业人士的费用信息,并确保这些费用支付的合理性。破产从业律师在底特律破产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也获得了不菲的报酬。根据费用监督人的报告,截止2014年3月,债务人所聘用的专业机构中,Conway Mackenzie公司收取了833万美元的费用,众达律师事务所2013年全年的收费为1600余万美元,其余专业机构的收费从几百万美元到几十万美元不等。同一时段内,在债权人委员会所聘用的专业机构中,收费最高的是Denton律师事务所,收费为741万美元。[18]费用监督人罗伯特·菲斯曼本人的收费标准是每小时600美元。2013年8月,他的费用账单的收费额是28407美元,其所聘用的员工该月的工作收费是14028美元,其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是5460美元。美国现行破产法的制度安排促进了破产重整律师及专业人士的蓬勃发展,在美国,破产法是一门“显学”,几乎各大法学院都开设有破产法课程。丰厚的报酬吸引了诸多精英律师加入到破产重整的执业领域中,这也促进了包括市政债务重组程序在内的破产法制度的发展。

    四、行政管理与破产拯救的协调配合[19]

    尽管联邦破产法规定了市政债务重组程序,但破产法并不涉及城市的行政管理权力的调整。成功的市政债务重组必须在维持城市功能运转的同时,完成债务的调整,这要求城市的行政管理与市政债务调整的破产拯救能够密切地协调配合。在底特律破产拯救过程中,这种协调配合体现在三个关键人物的作用发挥上,这三个关键人物分别是密歇根州州长里克?斯奈德(Rick Snyder)、紧急管理人凯文·奥尔(Kevyn Orr)与底特律市市长麦克?杜根(Mike Duggan)。三人在底特律破产拯救过程中,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与支持,这是底特律成功通过破产拯救程序调整其债务的关键。

    州长里克?斯奈德,在其2011年3月执掌密歇根州之前,是一位企业家,担任Gateway 计算机公司[20]的CEO,还担任过两个创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面对密歇根州特别是底特律市严重的城市债务,上任后不久,他推动了第4号密歇根州公共法案(The Michigan Pubic Act 4)的生效。根据该法案,州长可以任命紧急管理人对陷入财务困境的市政实体或者校区进行接管。斯奈德州长在根据该法案对底特律市进行了财务审计后,于2012年3月21日,宣布底特律市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斯奈德州长在底特律拯救过程中发挥的另一关键作用是促使州议会同意向底特律在未来20年内提供3.5亿美元资助,这一资助对于底特律摆脱财务困境至关重要。

    底特律市紧急管理人凯文·奥尔具有丰富的破产拯救经验,他曾在负责金融机构拯救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与风险处置信托公司[21](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工作,还曾在美国司法部辖下的联邦官方破产管理人办公室工作,并曾任美国联邦官方破产管理人项目负责人。2001年,奥尔加入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Jones Day),参与了包括克莱斯勒公司重整案在内的一系列大型公司重整案件。奥尔在底特律破产拯救中的核心目标是在其18个月的任期内完成底特律市根据破产法第九章进行的重整,通过其债务调整计划,该计划将削减债券持有人的清偿额,同时削减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的支付,以削减掉底特律市180亿的长期债务。

    2013年11月,底特律医疗中心的前首席执行官麦克·杜根(Mike Duggan)当选底特律市新任市长,在底特律债务危机中上任。杜根因改善了底特律的医疗体系受到广泛好评,并得到了底特律地区商会的支持。[22]在债务危机处理过程中,市长的工作目标主要是确保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服务的提供包括公交的运营、路灯安装、破败房屋的拆除,以及让更多的人口回到底特律。

    三人在底特律破产拯救中密切配合,经常召开会议。杜根市长与紧急管理人奥尔共用办公空间,其所带领团队的工作人员也紧密配合。杜根市长主管大部分城市执政部门,奥尔则负责警察局和城市融资债务问题。

    除共同致力于底特律破产拯救外,三个关键人物还有另外一个联系,就是他们都毕业于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州长里克?斯奈德为密歇根大学法学院82届毕业生,紧急管理人凯文·奥尔和底特律市市长麦克·杜根则均为密歇根大学法学院83届毕业生。与此同时,底特律破产案件的主管法官史蒂文·罗德斯也是密歇根大学法学院73届毕业生。位于距底特律40分钟车程的安娜堡(Ann Arbor)的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因培养了上述四位底特律拯救的关键人物,在此次底特律破产拯救中功不可没。这也验证着密大法学院方形庭院中铜质铭牌上的箴言:“法律职业的特征取决于法学院的特征,法学院的特征将影响国家的未来。”[23]

    结论

    作为历史上最大的城市破产案件,底特律破产实际上是对美国州与联邦的市政债务处理法律框架的又一次实证检验。透过底特律破产拯救过程,我们得以观察美国市政债务重组机制的法律与政治特征。首先,联邦破产法第九章构成美国地方政府重组机制的法律框架。通过联邦破产法律框架将适用于企业部门的破产法律机制应用于公法人,在法院主持下按照债权债务处理的法律规则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做法,是法律思维和概念的一个创新。但基于地方政府的特殊性,这一机制呈现出于公司重整不同的法律特征。一个显著的不同是,在公司重整中,公司的股权结构往往发生调整,原有的管理层往往会被更换。而在地方政府债务重组机制中,由于法院不得干涉地方政府的行政事务,因此,这一债务重组机制不能有效地解决地方政府人事安排、机制调整等导致地方政府过度负债的内因,而仅成为一种减债机制。其次,美国的联邦制决定了州政府在市政债务处理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市政债务重组必须要首先得到州政府的授权,同时,在市政债务重组过程中,州政府在财政与行政管理方面的支持会使债务重组进行得更为顺利。最后,美国破产重整的专业人员队伍是市政债务重组顺利完成的保障,整个市政债务重组过程是一个专业人士与政府官员协调配合的过程。

    [①] 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1/chapter-1

    [②] http://www.mieb.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notices/Oral_Opinion_on_Detroit_Plan_Confirmation_Judge_Rhodes_FINAL_for_Release.pdf

    [③] http://www.mieb.uscourts.gov/apps/detroit/DetroitBK.cfm

    [④] Amendment of Bankruptcy laws-bankruptcy of Municipals: Hearing on S. 1868 and H.R.5950 Before the S. Subcomm. on the Judiciary,73d cong.11-12(1934).

    [⑤] 当时美国联邦破产法所使用的排序数字为罗马数字,该章即为第IX章;70年代后,美国破产法使用的排序数字修改为阿拉伯数字,该章相应变化为第9章。

    [⑥] Michael W. McConnell & Randal C. Picker, When Cities Go Broke: A Conceptual Introduction to Municipal Bankruptcy, 60 U. Chi. L.Rev.425.

    [⑦] 11 U.S.C§941

    [⑧] http://archive.freep.com/assets/freep/pdf/C422281192.PDF

    [⑨] http://www.jonesday.com/city-of-detroits-chapter-9-plan-of-adjustment-confirmed/

    [⑩] Daniel J. Freyberg,Note, Municipal Bankruptcy and Express State Authorization to be a Chapter 9 Debtor: Current State Approaches to Municipal Insolvency-and What Will States Do Now?,23 Ohio N.U.L.Rev.1001,1008 n.66(1997)

    [11] 全名为Michigan Forward Urban Affairs Group, LLC,是一个公共政策咨询与研究机构。

    [12] http://www.sugarlaw.org/

    [13] 7 things to know about Michigan's emergency manager law,http://michiganradio.org/post/7-things-know-about-michigans-emergency-manager-law

    [14] http://michigan.gov/documents/snyder/Detroit_EM_Kevyn_Orr_Chapter_9_Recommendation_427831_7.pdf.

    [15] 授权函参见:http://www.michigan.gov/documents/snyder/governor_Snyder_Chapter_9_Authorization_427830_7.pdf.

    [16] http://www.detroitmi.gov/Portals/0/docs/EM/Reports/7.15.14%20EM%20Quarterly%20Report.pdf

    [17] http://www.detroitmi.gov/Portals/0/docs/EM/Bankruptcy%20Information/Fee%20Examiners%203rd%20Quarterly%20Report.pdf

    [18] http://www.detroitmi.gov/Portals/0/docs/EM/Bankruptcy%20Information/Fee%20Examiners%203rd%20Quarterly%20Report.pdf

    [19] 此部分资料来源为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校友会杂志Law Quadrangle,2014年春季号,第14-20页。电子版网址为:http://issuu.com/michiganlawschool/docs/quadranglespring2014

    [20] 美国第二大电脑厂商,中文商标为捷威。

    [21]该公司(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RTC)是美国政府为解决20世纪80年代发生的储贷机构(savings and loan associations, S&L)危机而专门成立的资产处置机构。从1989年8月成立到1995年12月解散的6年多内,RTC成功重组747家问题储贷机构,涉及资产约4206亿美元,估计重组成本约875亿美元。参见http://www.pbc.gov.cn/publish/goujisi/724/2010/20100324142650274967938/20100324142650274967938_.html

    [22] 同注3。

    [23] 该文字出自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纪念William W. Cook 捐资修建法学院方形庭院(Law Quadrangle)过程的铭牌,原文为“University of Michigan alumnus William W. Cook believed that the character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depended on the character of law schools,and that the character of the law schools forecasted the future of Amer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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