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管理人报酬方案的确定和收取
作者: 时间:2015-12-28 阅读次数:1096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管理人报酬方案
由于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相当复杂,一次性确定管理人报酬而不做更改几乎不可能,一般是采取事先确定标准、事中观察调整、事后确定数额的做法。为此,管理人报酬方案需要在指定管理人时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拟订后,通常要随破产案件进程作适当调整才得以最终确定。
(一)管理人报酬方案的确定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管理人报酬的收取时间有两种模式,一是管理人分期收取报酬,二是案件结案时管理人一次性收取报酬。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报酬收取方式,不允许对管理人预付全部报酬。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1)破产案件的复杂性;(2)管理人的勤勉程度;(3)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作出的实际贡献;(4)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等。司法解释没有明确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期限。在以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时,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要以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为依据。
(二)管理人报酬方案的调整
管理人报酬问题影响到管理人的积极性和债权人的满意度,两者都对破产程序的进展有重要影响。仅由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可能出现管理人积极性不高或者债权人不满意的情况。另外,管理人报酬有必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形作出调整。如当管理人的勤勉程度不够时,可以考虑降低其报酬,管理人为重整作出的贡献因为特殊原因而显著改变时——如在重整中债务人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获得法院批准,其报酬也理应进行调整。因此,管理人报酬方案在最初确定后要依据公正原则适时进行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调整有三种途径:
1.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协商调整
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也就是说,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纳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就管理人报酬事项协商的结果。值得注意的是,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协商确定的管理人报酬,理论上可以高于司法解释规定的管理人报酬收取比例,法院可以不干预当事人间不损害他人利益的自愿约定。但同时须注意,当债务人在资产超过负债情况下主动提出重整时,管理人报酬过高可能会损及出资人利益,立法应允许出资人参与管理人报酬事项的协商。
2.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整
人民法院可以对管理人报酬方案依职权进行调整。各国大都规定了法院对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权。如英国破产法规定,非官方管理人的报酬由债权人会议决定,双方发生争议时由法院决定。日本破产法规定,法院根据管理人分配的资产来计算管理人报酬。韩国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和特殊报酬由法院决定,并应与管理人的任务和责任相适应。根据我国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所要参考的因素和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时考虑的因素一致。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调整内容。
3.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整管理人报酬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3日内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说明。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10日内,就是否调整管理人报酬问题书面通知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
四、管理人报酬的收取
管理人报酬方案经过调整最终确定后,成为支付管理人报酬的依据。在清算程序中,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重整、和解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和解协议草案。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管理人收取报酬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1)可供支付报酬的债务人财产情况;(2)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和数额;(3)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管理人收取报酬申请之日起10日内,确定支付管理人的报酬数额。
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及其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该项垫付款项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清偿。允许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时垫付资金,是为了通过破产程序的继续进行,使管理人能够查明破产企业是否存在破产欺诈等行为,以行使撤销权最大限度追回财产,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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