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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困境企业的重生之道

作者:辛志奇 王鑫 时间:2016-01-07 阅读次数:8021 次 来自:新浪博客

  困境企业重整涉及的重点法律问题

  1. 关于重整的申请及受理

  (1)法院受理重整的条件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1]的规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根据上述《破产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等相关规定,以上受理条件的司法认定标准如下:

  ●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已到期债务的客观状态。一般而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即可认定一个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以及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所谓“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企业全部资产之和小于其对外的负债总和。通常来讲,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即可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是,如果有相反的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情形除外。

  ●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而所谓“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指企业法人虽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体情形包括:企业因流动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其他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形,这些可以根据个案的情况酌情作出判定。

  (2)重整的申请主体

  根据《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或困境企业均可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当有债权人申请法院对企业实施破产清算的,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作出破产宣告前,企业或出资额占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3)重整受理及指定管理人

  法院收到适格主体提出的重整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债务人符合重整条件的,将依法裁定受理,并同时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依法指定重整案件的管理人,履行破产法所规定的职责。实践中,大型企业重整通常涉及债权人、职工、股东等众多利益主体,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此类重整案件常常也会采用由地方政府有关人员与具有相关经验的律师事务所共同组成清算组的模式担任管理人。

  2. 重整期间中的继续营业问题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经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许可,企业可以在重整期间内继续营业。实践中,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大量重整企业在重整期间都维持了原有的经营业务。借助重整程序内的法律保护机制,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及合理调整,继续经营能够避免企业停产造成更大的损失,也能够有效维持原有的客户及市场资源的稳定。在重整期间内,区分于对债务人财产及营业事务的不同管理模式,在具体的经营管理模式和决策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但通常,公司现有的经营管理人员都将继续参与经营事务,以保持公司经营业务及管理团队的稳定。

  3. 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

  重整计划草案是重整程序中的核心文件,根据《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以及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等方面的内容。在重整程序中,区分于所采用的不同管理模式,通常由管理人或债务人(重整公司)负责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负责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4.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在重整程序中,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可以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结合上市公司重整的实践经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主要方式包括:

  (1)股东按比例让渡股票

  一般情况下,通过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上市公司的现有股东将其持有的存量股票按照一定的比例无偿让渡,用于债务的清偿。如果需要借助重整程序引入重组方或战略投资人,则上述全体股东所让渡的股票可以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或承接。

  (2)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在重整程序中,通常以上市公司的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所转增股票不向股东进行分配,主要用于偿付重整程序内的各类债务和费用,也可以根据需要由重组方或战略投资人有条件受让或承接。

  5. 债务重组方案

  重整程序中的债务重组方案属于重整计划草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由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和债权受偿方案两部分组成。具体来说:

  (1)债权分类及债权调整方案

  在重整程序中,需要根据《破产法》有关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分类标准对全部的债权进行分类,通常包括财产担保债权、劳动债权、税务债权和普通债权,必要时可以在普通债权组设立小额债权组。债权分类的主要目的在于根据不同的债权性质设计不同的债权调整方案以及债权受偿方案,并有利于以分组方式进行债权谈判(不涉及税款债权及劳动债权组)及组织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在债权分类的基础上,该方案中将确定债权的实际清偿比例及剩余未获清偿债权的减免安排。具体而言,有财产担保债权就担保物可优先受偿,不足清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而劳动债权和税务债权一般不做调整而需全额清偿。在重整程序中,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应当高于企业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水平,相比传统以协商为基础的债务重组模式,中介机构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和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报告可以为确定减债比例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客观参考依据。

  (2)债权受偿方案

  在重整程序内的债权受偿方案中,通常以现金的方式对债权进行清偿。如果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的事项,也可将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所让渡的股票(限于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向债权人进行分配,用于债务的清偿。

  6. 偿债资金的筹集

  结合上市公司重整的实践经验来看,从保障债权受偿方案顺利执行的需要出发,重整程序下偿债资金及股票的主要来源包括:

  (1)重整公司账面的货币资金、处置资产的变现资金、对外追收的应收款项及重整后的营业利润等;

  (2)以分配股票的方式清偿债务的,所需的股票通过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筹集;以现金方式清偿债务的,可以将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所筹集的股票统一变现后筹集现金;

  (3)由公司现有股东、重整程序内引入的战略投资人或重组方提供偿债资金支持。

  7.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

  (1)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将采用分组表决的方式进行,即分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以及普通债权组。根据实际的债权构成情况,可以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还应该设立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

  对于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标准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全部审查确认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如果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而只有全部债权人组均表决通过,方可视为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对于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标准,实践中主要参照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方式所采用的表决标准,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同样,如果出资人组会议第一次未能表决通过,仍可以协商进行二次表决。

  (2)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不论债权人会议以及出资人组是否最终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法院对于重整计划草案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均享有最终的裁判权。因此,即使是在部分表决组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前提下,只要重整计划草案符合《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2]的要求,法院仍可强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即对全体债权人(不论债权人是否申报债权)以及债务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8. 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已获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对于尚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债权人可以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9. 债务的免除

  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后,即对全体债权人、债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由债务人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由管理人履行监督职责。同时,依据《破产法》的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将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基于上述重整法律制度的保障,确保了重整企业的债务问题真正能够通过重整程序“一揽子”解决,真正帮助企业彻底摆脱债务困境,实现企业的重生。

  注释:

  [1]《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2]《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作者介绍

    辛志奇:破产重组部合伙人。

    王鑫:破产重组部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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