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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作者: 时间:2021-11-16 阅读次数:618 次 来自:晨财经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7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下称江阴法院)根据昆山良品丝印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下称鑫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无锡文德智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鑫辉公司管理人。2019年5月6日,江阴法院裁定宣告鑫辉公司破产。2020年12月24日,江阴法院裁定终结鑫辉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该案审理过程中,管理人对鑫辉公司资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其主要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212799.6平方米、有证房产115623.26平方米、无证房产1551.52平方米、大型设备300余台套。上述资产的权属及保管保存状况各异:部分大型设备尚在海关保税区仓库,相关税费未能缴纳;部分设备系融资租赁所得,出租人申请管理人与破产财产一并拍卖处置;部分土地厂房因企业生产停滞,实际闲置未用,但土地房产持有期限的税费仍在产生。管理人在管理处置上述资产过程中将涉及流转税、行为税、财产税等多个类别的税种,如何在破产程序内确保依法纳税的同时,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利益,提高分配比例,成为管理人面临的难题。

针对上述情况,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下,依照无锡中院、无锡税务局共同出台的《关于企业破产涉税处置的实施意见》依法履行破产管理职责,一方面,代表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共计缴纳各类税款2000余万元;另一方面,为全体债权人进行税务筹划,享受税收优惠近200万元。

【典型意义】

生产型企业存在实物资产体量大、数量多、形态杂的特点,在破产财产管理、变现、处置时面临税收政策问题与法律问题交织的挑战。法院应及时指导管理人运用好府院协调机制,依法依规纳税的同时,正确选择财产处置路径、做好税务筹划,最大限度维护破产企业及其债权人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

一是依托债权人会议授权,依法完成未清关设备的处置。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发现,鑫辉公司尚有9台进口设备未完成清关手续,经与有关机关沟通,因设备长时间存放在保税园区仓储单位,如取回上述货物应缴纳的税款将大大超过货物本身的价值,管理人及时向债权人披露信息并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对上述设备做放弃处理,减少了破产企业损失。

二是借助破产涉税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积极申请房产税减免优惠。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于2020年8月21日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企业破产涉税处置的实施意见》,其中第29条规定:“税收优惠的政策适用。管理人认为债务人企业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口头咨询和书面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做好政策辅导和政策落实。” 2019年,江阴市政府对经营困难企业出台了房产税减免的政策文件。鑫辉公司符合上述税收减免条件,故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相关税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依规减免了鑫辉公司2018年度房产税1953863.80元。

三是启动破产涉税临时会商机制,及时确定土地增值税纳税基准价。鑫辉公司厂区房产、土地处置后,在申报纳税过程中,前期税务机关与管理人关于土增税核定标准存在不同认识。后江阴法院依据《关于企业破产涉税处置的实施意见》第4条“临时会商”机制,召集法院、税务局、管理人会商,通过查询相关案例,最终确认以管理人网络拍卖土地房产的成交价格作为基准,进行相应扣除后计算增值额,并最终清算确定土地增值税金额。之后,管理人于不动产过户手续完成前全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534.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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