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清算视点

特殊视角下对未申报债权的研究

作者:破易通公众号 时间:2022-03-14 阅读次数:158 次 来自:破易通公众号

目 录

一、未申报债权的概念

二、未申报债权的评析

    1、形式上直观可见

    2、审查程序缺失

    3、资产转移的风险

三、资产转移的内部逻辑

    1、现金盘亏

    2、存货盘亏

    3、成本倒挂

    4、费用过高

四、风险识别的建议

    1、建立形式审查的工作制度

    2、发挥审计机构的专业作用

    3、建立统筹兼顾的维度意识

破产程序中,核心内容主要就是两端:资产端和债权端,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是围绕两个端来参与到破产环节之中,对于资产端而言,大家可能更加注重各项资产的核查和各类涉及资产的特殊事项的处理,而对于债权端而言,大家研究最多的可能还是债权的程序性问题,以及债权线条下的各种责任问题,对于两者的讨论,可以说是泾渭分明,很少有人将两者之间的一些联系进行分析和论证。

我们本次主要围绕未申报债权,基于风险导向的思路,从管理人能够直观可见的形式出发,来阐述两者之间的联系,以期弥合“资产端”与“债权端”过分分离的局面。

01未申报债权的概念

由于管理人的群体是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种专业机构组成,行业不一,在破产程序中,法院或者管理人在进行债权申报通知的时候,首先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债务清册,我们仅从广义的管理人能获得的文件形式来判断,不管是律师还是会计师从事管理人工作,最后都能直观的获得一份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就一家核算全面的破产企业而言,债务清册包含了财务上“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比如说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等。

对于未申报债权产生的原因,我们大致归纳为以下三点:债权人未收到债权申报通知,不知道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基于各种原因,怠于进行债权申报;“债权人”不想进行债权申报。对于前两点,根据《企业破产法》关于“债权端”的相关规定,程序的合规性、责任的归咎处已经有人进行了广泛而充分的论述,本文主要对第三点“债权人”不想进行债权申报,这一种“狭义”的未申报债权进行分析。

02未申报债权的评析

1、形式上直观可见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条,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条,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很大程度上,未申报债权实际上就是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的清单与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中负债明细的比较后得出的结果,所以形式上是直观可见的。

实际上,破产程序还是一个“清产核资”的过程,对于进行审计的破产企业,从形式来说管理人最终能够获得一份清产核资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对于已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的记载也是一目了然的。

2、审查程序缺失

通过《企业破产法》关于“资产端”和“债权端”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资产端”与“债权端”的工作模式有个明显的不同,“资产端”总结起来主要采取的是管理人主动地进行资产的调查、管理和处置的工作方式,而“债权端”总结起来主要采取的是由债权人主动申报,管理人进行审查的被动的工作方式,所以让管理人去主动审查未申报的债权,追究未申报的原因,不管是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实务中都鲜有发生,毕竟破产的现状是利益相关者能够看到的,存在心理预期,追溯过往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容易弄巧成拙,对管理人是极大的考验。审查环节缺失,导致风险也往往会在破产程序中被忽略。

3、资产转移的风险

未申报债权,抛开债权人未接收到债权通知和自身怠于行使权力,在形式上直观可见,而审查程序缺失的情况下,基于风险导向的视角, “债权人”不想进行债权申报中的“债权人”可能只是形式上债权人,虽记载于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册之中,但是可能并非是基于真实的交易、正常的往来而存在的,而是为了达到转移公司的资产的目的,存在资产转移的风险,该种行为游弋在破产程序的夹缝之中,尤见于企业的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之中。

03资产转移的内部逻辑

狭义的未申报债权的形式实际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余额很大;余额很小;余额为零。对于余额很大的未申报债权,管理人是直观可见的,不来申报,从风险角度实际上是很不合理的,很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仅以发票为媒介,就置换出破产企业的资金;对于余额很小的未申报债权,从形式可能并不醒目,但管理人切忌“额小不究”,可能他历年往来的发生额很频繁,发生总额很大,只是在临近破产时冲抵得余额较小,通过虚构交易、往来的方式可能在过往期间持续损害公司利益;对于余额为零的未申报债权,从形式上无法从余额表上看到,但是同样的,他历年往来可能很频繁、涉及金额较大,也会存在虚构往来的风险。

如果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是一个虚假的形式,我们可以朴素的理解到虚构公司的债务,必然导致公司资产的不正常变动。管理人在调查企业的资产时,一个重要的过程就是通过获取资产清单,然后去盘点资产,那么基于转移资产的目的,发生的行为对资产会产生哪些形式上的影响?

1、现金盘亏

当频繁通过“外部借入现金、以银行存款归还”的方式虚构往来时,借入现金是“假”,转出资金是“真”,导致账面的库存现金越来越大,公司的银行存款不断被转出,管理人接管时就会出现所谓的“白条抵库”的情况,对公司资产造成负面的直接影响。

2、存货盘亏

当通过虚构交易转移资产时,会导致企业的账面存货很多,实际上对方只是发票开过来,钱确真实付出去,只有发票流、资金流,却没有实物流,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在接管时会发现破产企业账面上有很多存货,但是实际接管过程中,并未发现实物,造成存货盘亏的直接影响。

3、成本倒挂

部分企业虚构交易,导致企业的成本变高,导致毛利率低于行业水平,账面效益降低,甚至出现成本高于收入的情况,乱象丛生。成本倒挂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的影响,清产核资的过程中要延伸到对破产企业历年经营成果的核查。

4、费用过高

虚假的债权,即使未申报有的时候也会导致企业的费用支出发生异常,资金的流出,湮没在企业的日常支出之中,不容易导致资产的直观减少,是一种缓慢侵蚀企业资产的行为。

未申报债权中,潜藏着破产企业不为人知的资产转移的风险,转移资产的形式实际上是有很多的,不止区区以上几点,内部的逻辑有的是简单的直观的,有的则是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内部联系,难以一一准确定义,而对于资产转移行为的认定,依靠对“债权端”或者“资产端”单一的分析,实际上是很难作出准确判断的,两者应当紧密结合,发掘其内部的逻辑,才能审慎的作出判断。

04风险识别的建议

1、建立形式审查的工作制度

作为管理人,虽然来自不同行业,不可能都像审计机构一样,去深入研究未申报债权与资产转移的内部逻辑,但是,由于未申报债权、资产异常、损益异常的形式都是直观可见的,形式审查是必要的,不管是管理人、还是法院都应建立起对未申报债权的形式审查制度,对于未申报债权予以关注,保证破产程序的全面化、规范化运行,对改善营商环境,推动企业规范化运营有着重要意义。

2、发挥审计机构的专业作用

目前,接触到的管理人群体,律师事务所发挥着主导作用,审计机构呈现边缘化的趋势,主要是因为律师事务所在规则的建立、法律保障、协会运作、管理人市场培育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优势,各地不断成立管理人协会,出台管理人工作指引,注重管理人的专业培训,管理人的水平差距也在逐渐缩小,但是,目前审计机构的专业优势还没有完全显现,当管理人现行的行业模式发展达到瓶颈的时候,与审计机构,乃至其他中介机构的协同发展可能将是未来管理人行业水平突破瓶颈的关键。

在破产程序中,应当注重审计机构的作用,善于借鉴和运用审计手段,对包括未申报的债权等各种形式上的异常进行关注,对其内部逻辑进行分析和识别,对于破产制度的完善,降低执业风险意义重大,比如,在实务中可以要求破产企业的审计机构,对破产企业是否存在资产转移的情况发表明确的审计意见,有利于管理人建立起对破产企业的全面认知,更好地把握破产工作节奏。

3、建立统筹兼顾的维度意识

纵观《企业破产法》中对于资产和债权的规定,我们会发现对于资产端和债权端的模式的构建是存在差别的,对于资产端而言,我们看到类似于《企业破产法》的第30条、31条、32条等,更像是一个个不同的节点,而对于债权端而言,从债权申报的通知、接收债权申报、审核债权、登记造册等,更像是一条线,两者的区别可能也造成了目前管理人在工作过程中习惯将两者拆分开来,采取不同的工作策略,资产端更加注重“点”的把握,债权端更加注重“线”条的清晰,资产端与债权端可能只会在破产财产分配时才会有一定的“并行区间”。

随着破产程序项目化、模块化、流程化程度的加深,管理人推进破产工作时,“自上而下”、“从始至终”一推到底的工作模式确实有助于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但是“单调”的工作模式,往往忽视了资产端、债权端本身交织的内部逻辑,两者并非处于两个维度,资产端并非“粒粒皆辛苦”,债权端也并非“一苇过江”,两者存在着“穿针引线”的关系,具有一定的交织曲度,管理人应当建立起统筹兼顾的维度意识,既要知其然又要知其所以然。

< 上一页1下一页 >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