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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业企业破产重整的特性与模式选择

——兼评“分离式处置”模式

作者:徐阳光/叶希希 时间:2016-07-15 阅读次数:17981 次 来自:《法律适用》

  注释:

  [1]李伊琳:“中城建设破产重整宣告终止17亿元债务‘整体平移’”,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15年3月20日第10版。

  [2]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申报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一是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二是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米(不合)的构筑物工程2项;三是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四是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米(不合)]的建筑工程2项。

  [3]参见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4)温瓯商破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

  [4]参见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5)温瓯商破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

  [5]董建中、高玲:“建筑行业挂靠纠纷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6期。

  [6]同注[3]。

  [7]同注[3]。

  [8]同注[4]。

  [9]王欣新:“重整制度理论与实务新论”,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5期。

  [10]当然,理论界对于美国破产法在通用和克莱斯勒公司等重整案件中的运用不无争议,但该条款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依然是值得肯定的,正如学者所言,“尽管第363条重整模式存在弊端,但全面禁止第363条模式似乎在实践中并不可行。一个更为可行的选择是:通过法律的修改,回复被扭曲的重整机制”。参见贺丹:“通用公司重整模式的破产法分析”,载李曙光、郑志斌主编:《公司重整法律评论(第2卷)》,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11]赵玉忠“关于出售式重整相关问题的思考与探索——以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重整案为视角”,载中国破产法论坛网,2015年12月10日访问。

  [12]同注[9]。

  [13]同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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