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破产债权审查、核查及确认过程中问题的解析
作者:刘涛 时间:2016-08-01 阅读次数:6239 次 来自: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破产债权是指对破产企业的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破产债权的数额、性质、有无担保、是否优先直接关系着破产案件中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切身利益,这样一来,破产债权的确认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保障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中的公正、客观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针对破产债权的确认设定了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三个相互衔接的复合式的审查确认程序。但由于新破产法对此种审查确认程序具体操作规定的并不明确,加上配套的司法解释还未出台,致使司法实践中运用上述程序时出现了争议。
【关键词】企业破产法 破产债权 审查确认 管理人审查 异议诉讼
《企业破产法》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至今必然的产物,是一部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正在完善和成熟的重要的法律。相对照旧的破产法体系,《企业破产法》在理念和制度等各方面,有诸多突破性的变革。其中,针对破产债权的审查确认,就摒弃了广受抨击的单一由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程序,创设了由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和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复合式的审查确认程序。但由于破产法对此种审查确认程序具体操作规定的并不明确,加上配套的司法解释还未出台,致使司法实践中运用上述程序时出现了很多争议问题。笔者在本文中重点结合实务过程中几个典型争议展开,以期作为抛砖之举,引同仁掷玉。

一、破产债权的概念和特性
破产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总结起来,破产债权有四个特性:1、产生时间:破产债权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产生的债权。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程序就进入实质性阶段,为保证各债权人公平、公正、合理的得到清偿,首先需要对各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数额、性质予以汇总、明确,为下一步的具体清偿工作做准备。为完成上述工作,就需要确定一个基准时间作为统计破产债权的临界线。根据我国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成为破产债权的基准时间,即破产债权的统计时间截止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权人只能就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债权予以申报,包括因破产债权产生的利息,也于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2、权利性质:破产债权主要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3、适用程序:破产债权必须依据破产程序予以实施。人民法院手里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权人只能依据破产程序,通过申报债权提出请求权,而不能再对债务人提出财产请求权的民事诉讼,也不能要求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个别清偿的强制执行程序。若破产申请受理之前,债权人已经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案件中止,待管理人接收债务人并正式开展工作后,有管理人代表债务人继续诉讼或仲裁,或债权人撤诉或申请后申报债权。但即便管理人代表债务人继续诉讼或仲裁的,通过诉讼或仲裁确定的债权依旧需要由债权人通过债权申报程序予以确认后,才能纳入清偿范围内。对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加入破产程序中。4、强制执行性:破产债权属于必须依法纳入破产程序强制执行的债权。
二、破产法中的破产债权的审查确认程序
破产法的颁布实施,打破了原来债权会议在破产债权审查确认上的“一枝独秀”,将整个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进行了分解,共设定了三个相互衔接的多主体、多层次的复合式审查确认程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管理人作为接受债权申报的法定主体,在接收债权的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后,应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的结果记载于债权表。这一规定确立了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权。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该条第二、三款同时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会议对破产债权的核查职权和人民法院的最终司法确认职权,也由此一并得以确立。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破产法明确了破产债权的审查确认主体、对各主体的职责作了分工,并最终确定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权,从制度上对破产债权人的权利给予了最大限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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