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政府债务处理的破产法思考
作者:贺丹 时间:2016-11-15 阅读次数:7296 次 来自:破产法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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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11月14日对外发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我国将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该文件的出台标志着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的处理进入新的阶段。
作者简介
贺丹,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10-2011),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访问学者(2015.7-10)。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国际破产协会会员,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破产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破产法与企业重组、公司法、金融法、企业家犯罪等。
摘 要
破产法规则可以为我国目前地方政府的债务处理提供一个最终的解决框架。地方政府的特殊性决定了地方政府债务处理的法律规则应与一般破产制度在操作原则和具体制度设计上存在不同,在地方财政破产中应贯彻行政主体不消灭、政府财政不清算、财政破产与政府行政职能分离等原则。本文建议制定公共债务处理法,并对公共债务处理法的适用条件、公共债务处理方案的制定和通过、法院的审查机制、地方政府公共债务处置办公室的成立等立法技术问题作出了探讨。
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务 破产法 政府财政破产 公共债务处理法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的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是中国经济改革过程中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问题。在目前的《预算法》等有关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法律中,地方财政赤字和地方政府举债都是被严格禁止的。而现实的情况却截然相反,各地区、各层级的地方政府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债务问题。[1]当前的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将有可能成为继国有企业改革、银行不良资产处理之后中国面临的又一重大的难点问题。这一问题因与地方经济风险、金融风险、财政风险以及社会经济稳定之间存在着紧密的牵连关系,因而十分复杂。
目前已经被提出的市场化解决的途径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下简称地方债),即放开《预算法》等法律不允许地方政府负债的限制性规定,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来融通资金。然而,如果没有一个根本的思路变革,地方债会成为地方政府债务的一个新的成因而不是解决方式,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仍会陷入制度累加和问题累加的制度怪圈。
建立一个解决地方债务问题的法律框架,还需要新的制度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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