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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关联公司处理的立法完善

作者:许胜锋 时间:2016-11-25 阅读次数:770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完善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1.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处理关联公司破产问题时的不足

    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是重要原则,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作为一项例外而存在的,只是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才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让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破产法上的适用,主要是解决债权人能否突破破产企业追究股东责任的问题。从破产法的角度来看,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的控制和重大影响关系,可能使得公司无法保持其独立意志、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在破产程序上,关联公司之间的特殊关系会提供破产欺诈的便利条件,进而对债权平等构成威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院在审理有关关联公司案件时,为保护子公司的债权人,否定公司与股东分别为独立主体的原则,进而使公司的个人股东和公司股东直接对公司债务负责,且不以其出资额为限。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处理关联公司破产的相关问题时,尚存在很多不足, 主要包括:

    首先,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主要以某一个体企业的角度来设计,在其制度框架内所要解决的是单个法人内部的大股东和管理人员对股东独立性地位的滥用。因此,责任的主体就是滥用公司独立法律地位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但是这种基于内部性视角的规则体系在面对复杂的关联公司破产问题时就显得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关联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盘根错节,破产企业的法律独立难以维持,企业的法律意思机关受控于其他的因素,某些破产企业已演变为一个空壳。在此种情况下,需要突破单一内部视角的制度建构思维,从关联公司之间的外部视角入手,查明破产的真正原因及责任主体,进而有效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其次,从制度的范围来看,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确定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情形,其后果是要求股东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对于控股形成的控制关系的关联公司是合适的。但现实生活中还有大量的公司人格滥用并非股东行为,在兄弟公司之间,以及合同型关联公司中,控制企业通过合同来控制从属企业的情况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难以有效适用。在关联公司破产时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并不限于公司的控股股东,还包括公司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实际控制人和其他控制者,如果简单地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可能会放纵其背后的真实控制者。而在控制企业的股东为多数人的情况下,追究控制企业的责任会使控制企业小股东的利益受到牵连。因此,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关联公司破产问题。

    再次,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承认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具有普遍适用性为前提,对于公司人格的否定只能适用于一些例外的情况,由于该理论突破了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原则,因此,在实践中有着严格的适用要求。当破产管理人以揭开公司面纱为依据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破产债务负责时,法院往往需要考虑很多因素才会作出此项决定。这对法官的能力和业务素质有着极高的要求,所以基于现实操作的考量,此项制度并非处理关联公司破产问题的最佳方法。

    最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属于事后的责任追究机制,该项制度的启动需要损害成为既定的事实,这对于债权人合法权益全面、有效的保护显然是不足的,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关联公司破产所遇到的所有问题。

    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

    首先,进一步明确法官在适用法法人格否认制度时的标准。基于现有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上的经验,以下两个因素被普遍考虑:

  (1)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控制。在具体案例中,原告一般负有证明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实际上控制的责任。这里的控制是指一种充分有效的控制。因此,这里的控制并非单纯地持有股份,持有股份只是控制的前提。就责任的承担而言,只有在控制公司滥用其控股地位,对从属公司造成实质侵害时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2)资本显著不足。资本显著不足是影响其承担责任的重要标准,如果控制公司经营从属公司不准备充分的资本,极有可能是为了利用公司的法人格逃避股东个人责任。因此,揭开公司面纱使得控制公司无法逃避责任的追究。

    其次,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关联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造成公司债权人利益损害的责任。明确造成公司破产时对支配股东的必要的权利限制,可以建立关联公司内部支配公司、支配公司的负责人和受益的其他从属公司对利益受损的从属公司及其债权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总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范围上不能阻止以合同形式存在的关联公司的破产欺诈行为,也无法追溯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应建立以法人格否认制度为核心,以衡平居次原则和实质合并原则为补充的关联关系滥用处理规则体系。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在公司法中已有规定,在关联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已有使用,但在具体规则上应与个人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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