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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合法性分析

作者:詹元凯 时间:2016-11-24 阅读次数:8786 次 来自:互联网

  【摘 要】出资人权益调整是破产重整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标志着破产重整程序是建立在对一系列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调整的基础上,以促成利益平衡和重整的成功。然而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进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原因,目前是缺乏分析的。如何从法律角度去论证和解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合法性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破产重整;出资人权益调整;股权;利益平衡

  一、本文关于出资人权益调整的界定

  出资人权益调整,亦即股东权益调整,是指在重整程序中,对重整企业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引入新股东,降低原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股东增加投资,以改变企业的投资构成,优化企业的治理结构,使企业获得重生的重整措施,[1]简单的说,就是削减现有出资人的权益,实现出资人权益的重新分配。

  公司财产主要来源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当股东向公司投资,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公司之后,股东的财产所有权就转化为对公司持有的股权,股东主要通过红利分配和转让股权的方式获取收益。股东的收益与公司的营运状态和盈利能力密切相关,公司营运状况良好,盈利能力增强,股东的财产价值就越高,反之则越低。在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盈利情况下,股东的财产会源源不断增加,但当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甚至资不抵债或者濒临破产时,股东将会受到最直接的不利影响,面临投资血本无归的危险。只有通过破产重整公司方可获得新生,股东的权益才能够继续保持。出资人权益一般体现为股东持有的股权。通说认为,股权属于社员权的一种,它既包含财产性权利,也有非财产性权利。[2]所谓社员权,是指社团法人的社员(成员)对社团法人享有的独特民事权利,社员向社团法人出资并取得社员资格后,即对其出资丧失了所有权,而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社团法人则对社员的全部出资及其孳息享有民法上的所有权。[3]股权既不属于物权,也不属于债权,但股权最终的落脚点还是体现在股东的权益上,对股东权益的调整需要遵循股东自治原则,如果是法院的强制调整,则需要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否则就是侵犯股东权利,强制调整标准和幅度如果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则很难说是公平公正的。

   以上市公司为例,上市公司作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和交易的公众公司,属于纯粹的资合公司,注重资本的结合,其资产和运营情况不仅涉及到控股股东的权益,在更大范围内影响着众多中小股东的权益。“陷于困境的企业的重整,并不是单纯涉及债权人的利益,也涉及股东的利益,为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必须让股东也参与到重整程序之中。” [4]在公司重整的实践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将公司重整价值在相关的利益者之间进行分配,这集中表现为公司重整程序中的出资人权益应当进行如何调整。公司重整实践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原有的股东、债权人以及新注资的投资者,而原有的股东又包含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分配标准需要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换言之,公司重整是债权人与债务人、股东和重组方等基于共同的公司维持目的而进行的相互妥协、谅解与合作的过程。[5] 

  《企业破产法》第八章专门就重整的申请、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以及执行进行了法律规定,但是就重整计划草案中出资人权益调整缺乏详细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现有的企业破产法律并没有对相关利益者之间的重整价值分配设定完整的标准,法律术语的模糊、出资人权益调整原则的缺失以及调整标准的未确定都造成了法律适用的困难。法律上的缺失容易导致司法实践的不公平和不一致。在沧化股份重整案件中,对公司原股东权益进行调整以及确定调整比例、程序时,主要是考虑了以下几个因素:一是调整后的股份比例构成,能够满足新投资者加入公司并控股的要求(重组协议的要求);二是适时将削减的股份变现,尽力提高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三是表决方式和程序既要合法,又要维护社会稳定。[6]如何构建合法合理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机制是摆在立法者和司法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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