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春、任一民、池伟宏:预重整的制度框架分析和实践模式探索(上)
作者:金春等 时间:2017-01-05 阅读次数:11235 次 来自:中国破产法论坛网
三、预重整期间的引导人机制及其他参与主体
任一民:随着话题的深入,我们对预重整的国外成功经验与国内的探索有了初步认识,接下来我们来讨论一下预重整制度的具体运行。我想把问题再挖的深一点,我们后面研究的是活怎么干,最好能够找到一些好的点子。首先由谁干活。进入破产程序之后,主要是管理人牵头干活,当然法院是主导,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具体的活是管理人作为执行主体。在预重整阶段,这个活谁来干,如果说未来立法明确了,我们就不用讨论了。预重整是实务中探索的制度,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我们能否把活干起来,这是当下需要考虑的非常重要的问题。首先从规范的角度来看活由谁干比较合适,有没有更好的选择。第一,干活的主体至少要具备管理人资格,如果连管理人资格都不具备,或者没有担任过管理人角色的话,我想来干这个活不现实。我觉得是否具备管理人资格可以作为类似入门的标准。第二,具体我们应该选什么样的团队,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才能减少相关的争议。我印象中,英国破产法的预重整制度里有个预重整引导人机制,类似于准破产管理人的角色。
我觉得对这个问题,第一个选法是由人民法院选择,这个是公信力最强的。考虑到国内的地方法院要想走到深圳中院这样的程度,由法院主导来指定管理人可能难度还比较大,在这个时候我们应该怎样选任。这个选任的的主体有很重要一点是除了专业性之外,还有公信力问题,选出来的管理人不能代表某一方主体利益,如果有仅代表某一方主体利益的嫌疑的话,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是不合适的。出于各种原因,有些出于对未来重整成功没有把握,有些希望有平稳的过渡衔接,担心贸然启动破产风险很大,所以目前所见到的第一种模式可能是由地方政府来选任,怎样找到一个合适的中介机构,地方政府选任客观上讲也很难保证地方政府就能有一双慧眼。但地方政府具有一定的公信力,比个别债权人或债务人挑选更佳。
第二种类型,破产重整或预重整所牵涉的最大的利害关系人就是债权人,重整能否最终成功对债权人利益影响更大,可以考虑尝试由几家主要债权人或类似于金融机构债权人来共同推选中介机构来担任预重整执行人。金老师介绍的预重整阶段,需要更多与金融机构沟通。就在前两周我们与某金融机构的董事长进行交流,这位董事长已经意识到进入破产保护程序,如果进行清算可能损失最大,如果破产重整也比破产清算好不了多少,他们认为现在的重整投资者都是拣便宜货的,除非有上市公司的壳资源。就算是通过破产程序招募投资者,最终给的价格也都是白菜价。他们提出金融机构能否针对债务人企业作个深入调查,然后大家协商解决问题。从某种意义上他们的思考与日本法的实践吻合,正常经营企业的资产价值与破产程序处置变现的价值,往往相差很大。因此在未启动破产程序前议定一个合理价格,在此时银行根据合理评定的价值作出一定的让利,相对而言可能是最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如果有更多的金融机构有这方面意识,那我们可以学习日本的制度,这是第二个可以考虑的模式。
第三个可以考虑的是类似综合的选择,几家主体共同挑选,合适的话,如果法院也愿意介入,可以要求法院、地方政府、主要债权人代表、甚至债务人代表来共同选任。当然选任的程序,最终选择在小范围内公开。但我们考虑到预重整,总体说大多数是适合秘密重组,我们肯定不适合信息大幅度公开。这是第三个在现有的过渡阶段,我们可以考虑的过渡模式,当然这个模式是否合适或者是否有更好的意见和建议,或者这样的模式在运营中合法性、公平性是否会受到挑战和置疑,这方面我也想请金老师和池法官谈谈你们的观点。
金春:我先补充一下,我觉得从长远的角度来说,如果能在银监会等机构的主导下或者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可以设立一个全国范围内的或地方适用的类似日本的事业再生实务家协会一样的机构比较好。因为这种机构的成员专家既有丰富的破产实务经验又有独立性,从而保障法庭外债务重组程序的公正性与中立性。日本的第二阶段的法庭外债务重组,即《法庭外债务重组指引》中没有设立这种组织,由主债权人金融机构来主导程序,结果在独立性、中立性方面受到了质疑。但成立了类似的事业再生实务家协会的话,除了法院介入,其他情况与法庭内重整程序很相像,既能发挥法庭外债务重组的优势,又能确保中立性与公正性。可能因为涉及的是大企业,据说在日本法庭外债务重组中的专家的报酬比法庭内程序还要高。但中国目前没有这种制度的情况下怎么办?从现阶段实际情况考虑,可能是大部分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以某个律师作为程序的主导者比较合适,具体的操作我也不清楚。这块池法官和任律师应该比较清楚。
池伟宏:日本的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基础是日本健全的法制环境,专家本身具有极高的公信力,在此情况下设立专家委员会是可行的。对中国来说,目前专家委员会的成立恐怕还需要准备更充分的条件。首先管理人没有管理人协会,是否所有注册会计师具有担任管理人所需的资历和经验,所有的律师事务所是否都有能力担任管理人,这是有争议的。目前中国还没有一个各方认可的权威公共机构可以选任一个专家名册让大家都认可其权威性,首先要建立权威机构才能选任出权威专家。我个人所说的三种模式里其实有两种是管理人来独立主导的,其中还有一种完全是程序外的主要是债务人或债权人重组的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引导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外重整。这种庭外预重整是引导不是主导,因为还是秘密性的。这与日本法有异曲同工之妙。
金春、任一民、池伟宏:预重整的制度框架分析和实践模式探索(下)
四 预重整的参与人-供应商债权的保护
五 新融资的引入、投资方保护的问题
六 预重整期间相关决议的效力、与重整程序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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