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萍:利用美国破产法第363条收购美国破产企业
作者:杨萍 时间:2017-01-06 阅读次数:6506 次 来自:金杜律师事务所
摘要:受美国经济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多美国企业申请在破产法第十一章下破产重组。在美国,破产程序的启动可能是由于该公司在债务到期时不能按时清偿;故而,许多美国破产公司仍然拥有优良的资产,具有较强的可收购性。通常,收购破产企业的程序会非常繁琐,但美国破产法第363条却为破产企业和收购方提供了一条捷径。近期,许多中国企业都通过第363条在美进行了成功收购。本文将简单介绍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的相关内容,第363条资产出售程序的优势,以及在第363条下法院主持的竞价程序流程。
利用美国破产法第363条收购美国破产企业
杨萍(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部)
一、美国破产法
1.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和第七章
美国破产法为公司提供了两种破产选择,第一种选择是第七章规定的清算程序,第二种选择是第十一章规定的重整程序。
第十一章规定的程序与第七章存在很大不同并且对债务人更有吸引力,因为第十一章允许债务人的管理层在申请破产后继续进行运营。第十一章的情形通常被认为是重组,公司申请第十一章破产保护是为了成为具有更好的财务状况的公司。第十一章要求债务人提出重组计划,在该计划项下,债务人向提出在破产法项下任何主张的债权人偿还债务。偿还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包括现金、本票或被重组公司的股权。第十一章的情形通常与重组程序相结合。如果第十一章债务人没有进行重组,第十一章程序通常会转变为第七章程序并允许破产法庭指定的托管人清算其剩余财产。第十一章破产程序通常被用来规定债务人在重组计划项下的资产的清算。
2.第十一章的立法目的和程序要求
(1)立法目的
第十一章的设计是为了两个主要原则:其一是提供给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破产法向第十一章债务人提供禁止债权人行使破产前权利的工具,并且向债务人提供评估并改进其业务运营、终止或修订不盈利的合同、从其账簿和记录中剔除无担保债务的机会。理论上,债务人可以在破产中改进业务状况以及财务状况;其二是提升向处于同等地位的债权人偿还债务的平等性。破产法规定了向债权人偿还的先后顺序,并且规定了防止债务人对相似的债权人不同对待的措施。破产法同样授权债务人解除某些被视为对其债权人不利的某些交易。
第十一章破产程序在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开始。债务人可以在其成立的州或其财产所在的任何州的破产法庭申请破产。如果债务人申请第十一章破产保护,破产法庭书记员或债务人特别聘用的代理人将向所有债权人以及合同相对方发送开始破产申请的通知。该等通知将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已经申请破产,债权人由于自动冻结令不得对债务人行使权利。债务人申请破产之后不久,需要提交资产和负债清单以及财务状况报告。债务人提交清单和财务状况报告之后,其将要求破产法庭设定一个要求债权人必须提交相关权利主张的所有证明的日期,该日期即为主张截止日,债权人可以在截止日之前的任何时间提交主张的证明。
(2)重组程序
第十一章司法部分程序一般在破产法庭批准重组计划后终止。重组计划在通常情况下是债务人及其主要利益相关方谈判的结果。债务人有权在提交破产申请后120天内提交重组计划(“排他期”)。重组计划一般规定根据债权人主张的优先顺序对其进行分配。破产法规定了在重组计划项下债权人的主张被清偿的先后顺序。破产法第507节规定了上述顺序并要求管理费用(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承担的债务)的主张先于申请破产前的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得到清偿。破产法要求重组计划在现有股东可以保留或获得任何财产之前首先满足债权人的主张。当债务人或任何其他当事人提交重组计划时,需要同时提交一份披露报告。该披露报告包括对重组计划和债权处理的描述、债务人业务描述、破产申请原因、破产中取得的改进、破产后的业务运作计划、以及其他让债权人投票接受或拒绝计划所需知情的其他信息。破产法庭必须在计划提议人将披露报告提交给债权人之前批准包含足够信息的披露报告。
一旦披露报告被批准,计划提议人将把披露报告、重组计划以及要求债权人投票批准或者拒绝重组计划的选票分发给债权人。如果破产法第1126节下的计划被债权人接受,提议人将要求破产法庭批准该计划。破产法庭将决定该计划是否符合破产法第1123和第1129节的规定以确定是否批准。该计划开始生效后,债务人被认定为“重组债务人”,并开始该计划下针对债权人的偿付。一旦完成所有的偿付,债务人可申请终止破产案件。实践中,经破产法院批准后,排他期可以不断的展期,并可长达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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