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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祥瑞 | 破产程序中的银行债权保护问题

作者:卜祥瑞 时间:2017-02-03 阅读次数:5606 次 来自:破产法茶座

  二、银行如何维权?

  房地产企业破产毕竟不是好事,但是破产程序是银行债权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在房地产企业破产中依法维权并非易事 。

  银行在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依法维权,至少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确保债权与担保权的有效性。一般来说,证明银行债权有效性并不难,但是银行债权时效问题、权利范围(利息、罚息、实现债权费用等)问题往往存在争议,更重要的是担保权的有效性问题。因为银行倒贷、展期等操作往往引发操作风险,尤其涉及房地产企业最高额贷款、抵押权登记和抵押担保效力问题。保障债权与担保权的有效性是房地产企业破产时银行维权应当优先解决的问题。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在某公司破产案件中,只办理了五套房屋抵押登记,地随房走,但土地未办理抵押登记,破产企业债权人有八十多家,有效资产只有一宗土地,“僧多肉少”,讼争必然,经过中行与行业协会的共同努力,其抵押权得以有效保护,贷款本金三亿多元全部收回,还收回部分利息,个中甘苦,值得品味。

  二是要善于运用破产申请权。多数情形下,银行在破产企业债权保护中处于被动地位,甚至银行是在企业破产已经立案了才开始研究债权保护问题,缺乏主动性。主动维权是债权保护的根本,在房地产企业破产中同样适用,银行可否在债权明晰、抵押担保相对充足的情形下主动申请企业破产呢?只要不能按时偿还债务,不一定非要等到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再仓促应对。当然对仍然有“帮扶转好”价值的房地产企业还是要审慎运用这一手段,不能简单抽贷、断贷或者申请破产。

  三是要充分运用异议权。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异议程序对债权人乃至案外人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破产程序中正确运用新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异议程序,对保护银行债权具有特殊意义。

  四是正确行使优先受偿权。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研究不是新问题,但是银行必须注意抵债物的估价问题,房地产抵债价值与市场价值的偏离度太大了,银行应当学会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并运用专家复核程序。此外,抵债房产可能还包含租赁权的问题,既有房地产企业借贷时提供虚假资料骗贷,也有银行尽职调查不到位,更有执行程序中有法不依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法释10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并没有解决银行的难题,即在贷款后、查封前的出租问题,尤其是以低位租金签订长期合同规避银行行使抵押优先权问题。银行的同仁还要注意,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涉及以物抵债时要符合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财金[2005]53号)相关规定。

  五是主动学会行使撤销权。对房地产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出现的损害银行合法权益的行为,银行完全可以依据《破产法》《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依法行使撤销权,如对损害银行权益的债权人会议决议,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银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君不见,某银行在三鹿奶粉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因企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结果被破产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撤销了偿债行为。当然,银行也需要研究我们的预期违约条款是不是有漏洞、撤销权的行使是否合理等问题。

  六是帐销案存后的追索权。部分房地产企业僵尸化后,银行依据内部规定对不良贷款进行了核销,核销并非消灭债权,帐销案存是最基本的要求,银行不仅要保障时效续接,还要依法追索相关债权,无论是对保证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母公司、总集团,只要在债权上能够关联或者有逃废银行债务情形的,都要真正做到“虽久必究”。

  七是正确行使表决权。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银行常常是最大的债权人或者是主要债权人,银行在债权人会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债权核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表决等直接关乎银行债权利益的事项,银行需要有效行使表决权,对于损害银行权益的应拒绝表决或投反对票。

  八是建立银行业债权人联席会议、银行业失信人制度,实现银行业的综合维权。银行业在房地产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维权的方法和路径确有很多,信仰法治,坚持依法维权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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