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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祥瑞 | 破产程序中的银行债权保护问题

作者:卜祥瑞 时间:2017-02-03 阅读次数:5605 次 来自:破产法茶座

  三、规则如何改进?

  完善房地产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呼声。从宏观层面上看,推行依法治国方略是改善法治环境的根本。解决目前房地产领域房屋多元化属性和土地所有权问题,对保护银行业债权而言具有特殊意义。而从政府角度来看,改变土地财政的价值取向,建立稳定、健康的房地产政策,则对房地产企业和银行等债权人同样是福音。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房地产企业破产本身并非坏事。

  从中观方面看,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物权法司法解释以及与房地产相关的其他司法解释,完善物权预登记行为的效力范围,明晰涉及房地产纠纷的基本法律界限。在房地产行业监管政策制定方面,应该加强部委联动,不能“头疼医头”,更不能“头疼医脚”,住建部、央行、银监会应联合出台涉及房地产企业破产中银行债权保护、贷款核销、破产债权保护等方面的指导意见;采取必要措施限制房地产破产管理人以及中介机构收费过高的问题;逐步解决房地产企业税负过重影响银行权益问题;尝试结合实际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险制度等等。

  在微观层面,应该让司法公正的阳光照耀在每一起破产案件中,着力解决个案中出现的违法破产问题,尤其是通过破产程序逃废银行债务问题。

  银行还要学会在企业破产中创新行权方式,在房地产企业破产过程中,要善于运用时间换空间的战略,对于某些房地产企业的不良债权可以通过承债方式处置。对于“烂尾楼”项目,银行可以利用丰富的客户资源引入战略投资处置。对于出现问题的一些较大的房地产项目可以采用投贷联动或者不良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风险化解,此外,充分发挥银行在投行领域优势,应该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同时,银行要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去房地产库存方面发挥作用,以信贷方式支持消费、支持农民工买房、支持政府购买商品房为公共住房,提供依法合规的融资服务。

  行业协会应在房地产破产实务中发挥作用。银行业协会、房地产协会应该强强联合,支持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妥善化解房地产破产债权或者不良贷款。行业协会可以充分利用银行业、建筑业的现有大数据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的功能,积极牵头做好相关债权人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工作,积极与破产法研究机构合作,向国家有关机构积极反映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问题,推动房地产行业破产法律法规的完善,保护银行业、房地产行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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