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志辉 | 葡萄牙破产法的嬗变及其在澳门之适用
作者:何志辉 时间:2017-02-06 阅读次数:14718 次 来自:破产法茶座

何志辉,澳门科技大学法学博士、日本关西大学文化交涉学博士,香港大学访问学者、日本京都大学访问学者。现任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比较法、港澳法与中外关系史。
一、绪论
早期澳门虽然是华洋共处之地,且是以中华法系为主导治理,但往来澳门与华人贸易的葡国商人,在熙熙攘攘为利来往之际,也同样留给华人社会以异质的商事文化[1]。这些远涉重洋栖居于此的商人,通过在葡萄牙国王那边获得王室代理权,在中国政府这边获得广州交易权,把欧洲商人熟悉的各种商业活动一并带来,诸如海损分摊、贸易代理、公司、会计及其他商业服务事业,从而逐步变成职业化的贸易商。
鉴于澳门葡人大多数是往来贸易的商人(仅有一部分葡人是基于纯粹的传教使命,还有少数来自葡国的无产者、被放逐者或冒险家)[2],在葡人社区内部享有地位的也以事业有成的葡商为主,他们作为整体而与教会神职人员、王室力量代表分庭抗礼,成为有限自治机构(以议事会主导)的中坚力量。就此而言,澳门葡人的有限自治实际上也正是商人共同体自治。
当然,澳门葡人的内部自治的权限并不坚实,既要受制于明清中国政府的主导治理,亦受制于代表葡国王室的葡印总督的支配。至于主要由商人构成的澳葡议事会,其本地自治的权限也动辄被内耗,受到总督与王室法官试图分权的冲击。尽管如此,澳门葡人在有限自治的空间内,彼此共同遵循着葡萄牙的法律传统,并通过议事会普通法官与王室法官的司法适用,来维系和强化葡萄牙早期法律在远东的存续。来自葡国的商事法制及习惯,则构成其法律传统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澳门商业贸易活动的发展,由澳门葡商带来的欧洲商事法制及习惯,也逐步衍生出多种多样的商事规则,除了商事主体因经营不善而申请破产的规则之外,这套商事法体系还涉及商事组织、商业合伙、商业代理、商业担保、转口贸易、海上商贸、海事救助等内容,成为葡萄牙民法典、商法典、诉讼法典得以颁行并在近代澳门商业活动中获得广泛适用的社会基础。
置于这一历史背景之下,本文着眼于法律发展的文化因素与社会环境,勾勒葡萄牙破产法之诞生与发展线索,以及它在后续法典化历程中扮演的配角角色;至于它们本身作为规则体系的构造与机理,以及它们在澳门近代商业社会中如何付诸实践、产生什么影响,笔者拟在后续篇章中另行分析,此不赘言。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