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浩:破产重整制度的本质是一种博弈
作者:许浩 时间:2012-02-11 阅读次数:11087 次 来自:中国经营网
编者按/ 新《破产法》自从2007年6月1日实施以来,已四年有余。
该法起草之时,试图通过引进重整制度与管理人制度等先进的破产制度,实现其市场化破产导向的目标。因此,该法被法学界给予了极高评价。
一位资深的香港执业律师认为,从形式上看,新《破产法》的先进性超过市场经济法制更发达的香港《破产法》。
在新破产法的制度设计中引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重整制度,为此新《破产法》中专设一章,对重整制度专门作了规定。可以说,新《破产法》中重整制度的引入,填补了中国市场经济法律的空白。
但由于对该制度理解认识不足,导致在具体实践中面临诸多困境,影响了企业重整的实际效果,部分企业的重整甚至偏离了该制度最初的立意。
近期,《中国经营报》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新《破产法》起草组成员李曙光教授,对重整制度的原则做了详尽的解读。
《中国经营报》:在《破产法》实施的4年多时间当中,重整制度的实施情况如何?
李曙光:自2007年6月1日新《破产法》实施以来,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一直在跟踪《破产法》实施以后的情况。
根据我们掌握的数据来看,目前破产重整案件中,上市公司的重整36起,非上市公司重整大概有近200起。
总的来看,《破产法》在引进重整制度之后,在中国已经开展实施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破产重整制度在立法预期与司法实践之间,还是存在一定差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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