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浩:破产重整制度的本质是一种博弈
作者:许浩 时间:2012-02-11 阅读次数:11088 次 来自:中国经营网
《中国经营报》:重整制度是新《破产法》借鉴国际经验引入的一项重要制度,这项制度设计的初衷和基本原则是什么样的?
李曙光:新《破产法》草案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完善的一部界标性的法律,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制度设计,就是重整制度。
重整制度的前提实际上是基于市场经济的一个假设,这个假设就是优胜劣汰的原理。
在现实社会当中,很少有哪个企业是在一夜之间突然死去的,我们看到大多数的案例中,企业从生到死是有一个过程的。
在这个从生到死的过程中,有的企业可能会得到拯救,比如通过外部资产注入、改变经营方案等,从而恢复生机。
正是基于这样的假设,新《破产法》中设计了重整制度,目的是使得陷入经营困境当中的企业,有一部分是可以通过重整获得新生。
所以《破产法》在重整制度设计当中,有五个基本原则,第一就是拯救的原则。
《破产法》对陷入流动性困境的企业提供了三个制度选择:重整、和解以及破产清算。《破产法》的第八章规定重整制度,第九章规定和解制度,第十章规定破产清算。其篇章结构的布局就反映出这是一部拯救型的《破产法》。立法鼓励陷入流动性困境的企业先选择拯救程序,只有确实没有拯救的能力或者拯救价值的企业才选择破产清算作为最后的选项。
第二是市场化的原则。也就是说,重整是一种市场化的行为,它必须遵循市场化的原则,按照价高者得,自由交易,非强制性这样一些原理来运行。因此,重整制度的本质应该是市场化的自由选择。
第三是商业交易的原则。重整制度的本质就是谈判,就是利益各方一个博弈的过程。因此,在重整过程中充满了商业谈判,商业交易和商业协调,而不是一方的独断或者是一方的专制。
第四是让债权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该原则作为重整制度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贯穿始终。
新《破产法》规定重整制度的首要立法预期是拯救营运价值,这是重整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但是,任何制度都是由具有不同利益偏好的具体的人来执行的,在公司重整制度框架下,不同参与人的私利和困境公司的利益很难一致。
在诸多的利益主体考量中,债权人的利益应该被最大化,否则企业破产重整就失去了意义。
第五个原则是防止欺诈的原则。因为在重整过程当中,涉及到的利益主体很多,比如债权人、债务人、出资方股东、担保债权人等,每一个人都想把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因此,不排除有一些人会在重整过程进行欺诈行为,会披露一些不真实的信息,或者是进行内幕操控、内幕交易等等。所以,防止欺诈是重整制度一个很重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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