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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新司法解释拟扩大债务人财产范围

作者:许浩 时间:2012-06-09 阅读次数:7302 次 来自:中国经营报

  《破产法》实施以来,由于该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范围认定不明确,给了企业所有人转移财产、抽逃注册资金的漏洞,使得很多债权人在企业破产后得不到相应补偿,2011年各地爆发的“跑路潮”即是典型现象。

  《中国经营报(微博)》记者日前获悉,由最高人民院起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征求意见稿”对债务人财产范围、破产抵消权的成立和行使条件等问题做出了细化规定。参与起草的专家表示,一旦此司法解释实施,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将被重划,债权人将获得更多的补偿。虽然此司法解释的最终内容尚未确定,但“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大方向已经确定。

  重划债务人财产范围

  6月6日,参与“征求意见稿”起草的人士向记者透露,“征求意见稿”初稿由最高法民二厅起草,目前已经完成,共30个条文,主要涉及到债务人财产范围、破产抵消权的成立和行使条件等问题。

  债务人财产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划定了债权人权限的边界,因此《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的专章规定,强调了债务人财产的特殊法律地位,但这些规定仅对债务人财产范围做了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审理破产案件时缺少可操作性的规定。

  在实践中,很多公司的股东是虚假出资或者在出资后抽逃注册资本。而一旦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账面上的注册资本是空的,使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落实。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注册资本的部分,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2011年9月,最高法发布了《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简称“司法解释一”),主要就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在外界关注的债务人财产范围认定上未有建树。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对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注册资本的部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此部分属于债务人财产。

  “债权人可以向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追回此笔财产。”参加了最高法组织的“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的中国政法大学(微博)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对记者说。

  规范破产抵消

  记者了解到,除了追讨注册资本外,“征求意见稿”还对破产案件中经常出现的滥用破产抵消权现象进行了规定。

  破产抵消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消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该权利有被滥用的趋势。比如,有股东并未实际向破产企业出资,却利用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持有破产企业的债权。

  一旦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为了逃避未实际出资的法律责任,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利用其关联企业债权,主张行使破产抵消权。

  “此举,常常使得破产企业的资产大大缩水,债权人的利益在这种法律游戏中被架空了。”全国律协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尹正友律师说。

  针对此问题,“征求意见稿”中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借此主张破产抵消权时,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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