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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重组引发的税务风险加大

作者:刘天永 时间:2012-06-19 阅读次数:7769 次 来自:和讯税务

   从经济实际增速方面,2011年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9.2%,较2010年10.3%的增长率有所滑落。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为国内生产总值增长7.5%,较去年和前年8%的预期增长率又有所下降。总体而言,中国经济增长呈放缓趋势。近日,财政部公布一季度全国公共财政数据,今年一季度,全国财政收入增长14.7%,比去年同期(33.1%)回落18.4个百分点,其中税收收入增长10.3%,比去年同期(32.4%)回落22.1个百分点,为近三年同期最低。在国内经济增速回落的大背景下,为完成年度税收任务,财税机关会加大税务稽查力度。根据稽便函[2012]1号《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资本交易被列为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因此,企业的并购重组作为资本运作的重要方式之一,是税务检查的重点对象,将面临严峻的税务稽查风险。

  一、境内并购需要重点关注的税务问题

  根据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2010年第4号,采用特殊性重组进行境内股权并购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证明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的材料和股权并购所需材料。

  其中,证明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的材料除包括证明符合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的材料以外,当事各方仍需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证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的材料包括:

  1. 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即重组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

  2. 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

  3. 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

  4. 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

  5. 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

  6. 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股权并购所需材料包括:

  1. 当事方的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

  2. 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3. 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所转让及支付的股权公允价值;

  4.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5. 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6.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因此,以特殊性重组的方式进行并购重组的,并购方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否则企业的特殊性重组可能因得不到税务机关承认而被视为一般性重组,产生补缴税款的法律后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在该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并适用财税[2009]59号进行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

  由于财税[2009]5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执行,因而发生在2008年之后的特殊性重组均有义务备案。因此,为避免此项税务风险,对于尚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特殊性重组,重组方均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均遵守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因此,在并购方进行特殊性重组备案时,应当提醒参与并购重组的各方均应备案,否则履行备案义务的一方很可能因为其它方没有备案而承担相应的税务风险,甚至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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