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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管理人的诚信义务及法律责任

作者:黄良军 时间:2012-11-25 阅读次数:1303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指导破产管理人执行破产事务的基本原则,同时又有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勤勉尽责的注意义务、忠实执行职务的义务和衡平义务,以中间人的公正立场,从社会正义的角度,公正平等地对待信托的所有受益人,使个别正义和社会正义相结合,既维护所有受益人的个人利益,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破产管理人如果违反勤勉义务、忠实义务或衡平,均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关键词:诚信义务  勤勉义务  忠实义务  衡平义务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1]但对破产管理人来讲,又是项具体的法律义务。新《破产法》第27条明确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 忠实执行职务。”如何理解破产管理人这一义务的内容,是实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点。本文试析之。

     一、破产管理人诚信义务的依据

     (一)诚信义务体现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目的。

     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建立的一项新制度,放到了比较显眼、重要的地位,设专章作了规定。这项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企盼通过以诚信为衣钵的中介组织即破产管理人取代《企业破产法(试行)》中以政府为主导的清算组制度,使企业破产这一项关乎所有债权人、企业员工、投资人乃至公共利益的事件,由各方均认可的组织或个人进行动作,改变过去清算组过分代表政府和企业利益的倾向,遏制“假破产、真逃债”、破产欺诈等不良行为,使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算、分配、使用均公开、透明,依法满足每一位利益主体的知情权,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权利,并通过市场化、专业化、法治化的动作,最大限度地平衡各方利益,消解各方矛盾, 使我国企业法人及其他商事组织的市场退出机制更公平,使企业的破产的风险不再由政府大包大揽,而让渡给市场去解决。

    (二)从破产管理人的历史发展来看,诚信义务也是其立足之本。

    管理人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与市场经济息息相关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代。起初,罗马债权人盛行自力救济主义。债权人可以采取对债务人人身执行的方式清偿债务。后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法官可依债权人之请求,发给管财命令(missio),允许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管财命令应当公布,其他债权人可参加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并获得分配。这被视为后世破产制度的起源。但财产如何保管、变价和分配,以及分配之顺位等,均由债权人自行办理,此即债权人自助主义。后来,法律又规定,由于法院发布管财令到财产之变价分配之间所需时间较长,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故有时由该财产管理人Magister兼负管理之责。罗马法之Magister制,实为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制度的开端。罗马帝制时代以后,改破产财产总括拍卖为个别拍卖,其程序较之总括拍卖更为复杂,所需时间也更长久,更有设置专门的管理人之必要。立法乃规定必须选任财产管理人,即相当于今日之破产管理人[2]。此项制度延续、发展至今,便形成了当代的破产管理人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及法治的完善,管理人制度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破产法中最成熟的一项制度,其高度自由、开放、专业和自律为市场所信任,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率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的活动密切相关。同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无不重视破产管理人的诚信义务。如德国新破产法第60 条的规定更为明确:“破产管理人负有善良管理人应尽的义务,破产管理人因其犯有过失违反本法规定的义务,应向所有相关人承担赔偿责任。”《日本破产法》164 条规定:“管理人怠为前款注意时,该管理人对利害关系人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第86 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执行其职务。” [3]

    二、破产管理人诚信义务的基本内容

    近现代各国民法典对诚实信用原则多有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242条、瑞士民法典第2条、日本民法典第1条,虽立法角度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内容均是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当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4]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利害关系人和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损人利己。[5]以诚信义务为已任的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法律关系中,其内容包括:一是勤勉尽责的义务,二是忠实执行职务的义务,三是衡平义务。

     (一)勤勉尽责的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是指履行一个普通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况下将付出的注意与勤奋的义务,即破产管理人必须尽到一个拥有特别的技能与知识的“普通人”所具备的注意与技能,依据法律规定对债务人财产与破产事务负有善良管理人勤勉尽责的注意义务。所谓勤勉尽责义务即要求管理人要辛勤勉力尽职尽责地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破产事务,它要求管理人对所托之事必须履行一个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 即以诚实的方式、以拥有特别的技能与知识的普通谨慎之人应有的注意从事活动, 不得怠于履行职责,不得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亦不得疏于注意导致破产财产遭受损害。从总体上说,管理人在管理破产财产活动时应依法运用自己的才能、技能、知识、判断和经验并达到某种标准的义务,按照当时情况下在管理人相信适当的范围内了解与判断事项相关的信息; 合理Y相信该判断是为了实现破产债务人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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