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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邦定:关于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若干思考

作者:音邦定 时间:2012-11-26 阅读次数:2633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关于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若干思考

——从某大型企业破产清算案谈起

音邦定*

    摘 要:早在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就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试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破产制度也经历了一个由稚嫩向成熟发展的过程。原有的清算组制度因其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导致在实务操作中出现种种矛盾,难以保证有效地平衡破产企业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有鉴于此,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颁布施行的《企业破产法》首次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从立法上完善了我国企业破产制度,开辟了企业破产的新思路。但是从实务操作来看,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相关规定还并不健全,难以解决实际案例中的诸多难题。

    本文从律师担任某大型企业破产清算案管理人的视角,总结归纳出在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结合破产管理人针对个案的一些具体解决方案,引出笔者自己对管理人制度的若干思考。明确认识到构造一套完整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在我国要走的路还很长,既要学习国外先进的经验,也要结合国情做出相应调整,才能使该制度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字:破产管理人;破产财产;职工债权

    引  言

    破产管理人制度可谓200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精髓,是我国破产法上的重要突破,为处理复杂的破产程序找到了主导者,对破产案件合理、合法、高效、全面地解决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毕竟是不太成熟的“新生儿”,在立法上还存在着很多缺陷,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从实务方面来看,破产管理人在其职业队伍建设、对破产财产的管理、正确处理土地使用权等方面也缺少相关法律的指引。众多的破产管理人都只能凭着自身对法律的理解来处理繁杂的破产事务,往往会走弯路。面对《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遭遇到的制度性尴尬和操作性难题,法学界亟需从理论和实务两个层面深入调查和研究,以推动破产法更全面、合理地适用,并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不断进行理论创新和制度完善。

* 音邦定,男,大学本科,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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