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音邦定:关于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若干思考
作者:音邦定 时间:2012-11-26 阅读次数:2633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关于管理人报酬保障的思考
2007年颁布施行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了管理人报酬的标准。从立法来看,管理人的报酬一般较丰厚 ,大型企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更是一笔非常可观的收入;但是从实务经验来看,管理人的报酬往往得不到完整地支付。因为管理人报酬属于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而破产企业大多是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企业的破产财产可能出现不够支付的尴尬境地,这样便会导致管理人的报酬不能得到全部实现,严重地影响了管理人的工作热情。
而现有立法也没有在债务人不能全部支付管理人报酬的情况下的救济措施,实际管理人利益受到了很大的损害。笔者认为,为有力推动《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发挥其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中特有作用,各级政府可以考虑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付那些需要进入破产程序,而又无法靠企业自身解决的相关破产费用的专项资金,专门防止出现在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破产时债务人不能完全支付管理人报酬的情况。这样用较少的资金保证了破产管理人利益的实现,确保管理人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工作,避免出现管理人消极怠工的现象当然,相关资金的管理、支付途径等配套制度也应跟进完善。
结 语
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是市场经济主体退出市场的主要方式。但是,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发展还并不完善,破产法律制度起步较晚,导致了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于司法实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作为首次引入破产立法的制度,无论在理论还是实务上,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仍和发达国有着较大差距,亟需修改完善
本文通过对实例案件中所碰到的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结合破产管理人在实务中的处理方式,总结出一些值得借鉴的创新点,与更多的法律工作者进行分享与交流。但由于笔者水平有限,难免出现理解偏差,希望更多的专家学者批评指正,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让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设计与实施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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