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音邦定:关于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若干思考
作者:音邦定 时间:2012-11-26 阅读次数:2633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依法、适时地处置破产财产,确保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最大化
无论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审核,还是在债务人财产的安全管理上大费工夫,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在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更好地处置破产财产,确保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本案中,管理人首先对不易保存的,易腐坏易丢失的财物及时变现,对于尚能够流通于市场的商品,如纺织成品,管理人努力争取以合理价格出售,让其不因为企业走入破产程序而贬值。其次,在资产变现处置过程中,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评估、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平公正地进行,以尽可能地取得更多的收益,确保债权人最大程度地实现自己的利益。
三、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债权,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破产时应如何支付高额职工债权,这是目前我国企业破产中的现实问题,很多企业难以处理。特别是由老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企业,在破产法实施前,有很多对职工的欠账并未解决。按照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首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由此可见,在处理职工债权时管理人必须依法办事。
在破产实务中,职工债权数额庞大,既和广大职工利益密切相关,又直接影响到其他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必将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因此,作为管理人如何依法稳妥处理好职工债权是一项十分繁杂的工作。
(一)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对职工债权档案的真实性进行确认,确保职工债权形成依据的合法性
笔者在前文已绍,××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由国有纺织企业改制而来,企业员工最多时达到上万人。面对如此庞大的职工数量,又加之企业发展历史较长、人员流动频繁,关系错综复杂,单靠一方的力量无法整理出所有职工的身份信息。因此,破产管理人通过和政府工作组的商议,由政府要求有关部门对职工人事档案负责,限定安置职工的范围。最终确定了在职职工(包括内退人员、特殊人员、临时工)和离退休人员(包括离休干部、建国前老兵、退休人员)的名单,为进一步明确职工债权数额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协调政府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职工债权类型、金额,确保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在认真细致地调阅和整理职工档案后,鉴于实践中涉及职工债权最困难的是具体标准的掌握,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后,将破产人所欠的职工劳动债权委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专门的核算,将破产费用、职工债权,普通债权进行严格区分,分类申报。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由法定社保机构来审核确认职工的债权不仅更准确有效,而且也更便于通过对国家相关政策的研究,让审核结果更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从而保证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职工债权核算结果进行审计,并进行职工债权公示程序
管理人在委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职工债权的类型、金额进行核算后,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核算结果进行专业的审计,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理性,进一步保证了广大职工的权益能够得到落实。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公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不难看出,职工债权的公示程序为法定程序,管理人必须妥善履行。这是法律对职工知情权的保障之一,是管理人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的必要步骤,是涉及破产程序合法和职工稳定的重要程序。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算的结果进行审计,明确了债务人所欠的职工债权后,再由管理人审核调查后进行公证,最后由管理人予以对外公示。这样,经过专业的计算后,大大减小了职工对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的概率。
总而言之,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高度重视破产人职工权益的保护和职工来信来访的接待答复工作,努力稳定广大职工思想情绪,并及时向法院和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在必要时应聘请专门的机构来对职工债权进行核算。为依法充分保障职工利益,管理人从破产财产日常管理、职工劳动债权的调查审核乃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等都将职工利益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予以考虑。这样才可能有序地推进破产程序,维护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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