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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案之心得体会

作者:邱兴亮 时间:2012-11-29 阅读次数:3506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摘要:破产重整制度旨在为尚有挽救希望的危困企业提供避免破产清算死亡、获得再生的机会。重整程序涉及重整申请,债权的申报、审查和确认,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表决通过和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等内容。笔者近年来深入接触多起企业破产重整案,在理论结合实务的基础上,总结了本文六大心得体会,如接管、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并使之最大化是重整的前提,债权申报、审查、确认是关键,制定、执行重整计划草案是核心,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是主线以及“开弓没有回头箭”等,与各位分享。

    关键词:破产 重整 心得体会

    前言

    2008年底至今,笔者连续接触了数起破产重整案(文中常熟A公司重整案、海沧B公司重整案、C上市公司重整案即是著例),或作为债权人的代理人参与其中,或作为管理人的团队成员“管理”重整企业,对破产重整案有不少切身的心得体会。

    笔者最大的体验是,破产重整千头万绪, 关涉各方利益至巨,“牵一发而动全身”,而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最长期限仅9个月,律所担任管理人,必须统筹兼顾,必须善于借力,既要面面俱到,更要抓住重点,做到纲举目张,确保重整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

    心得体会一、妥善接管、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并使之最大化是前提

    之所以裁定重整,在于债务人仍有发展前景,尚有挽救希望,可能是资金链断裂,也有可能是因为下游企业破产受到波及,经营面临困难。这些债务人都还有一定的家底,这些家底是重整的基础。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现有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摸清家底,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接管财产通常在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最短时间内完成,财产状况报告应快马加鞭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完成)

    不少债务人在被接管之前停工停产,场面混乱,或资料遗失,或设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毁,或安全保卫措施松懈、部分财物不翼而飞,或人员远走高飞。接管财产是管理人的第一项重要法定职责,目的在于即时全面掌控和支配债务人的财产,接管后,债务人的财产即由管理人负责管理和处分。管理人必须与债务人及时办妥财产、印章、资料的接管手续,签署《接管清单》等各类接管文件,接管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和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案件的材料;权属证书;印章、证照;财务账册、银行存款凭证等财务资料;债务人银行账户;人事档案;文书档案;其他接管的财产。未接管的债务人财产、资料应当列明清单以及未接管的原因。

    管理人应当及时制定有关接管财产、印章和资料的管理、处分、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切实采取安全保卫等措施,竭力保证其安全。

    如果债务人怠于或者拒绝交出财产、印章和资料,管理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妥善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

    管理人一方面要尽职尽责妥善管理债务人的现有财产,保证其安全,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管理人应勤勉尽责地依据法律规定,利用各种合法手段,努力查找和追收债务人财产,使债务人的财产最大化,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1、依法最大化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1)及时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2)按照有利于使债务人财产最大化的原则,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及时作出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的决定;(3)对于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放弃债权等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欺诈行为和对个别债权人的偏袒性清偿行为,以及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或者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破产无效行为,及时请求法院撤销和否定其效力,追回有关行为人因此而非法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或者恢复被处分的权利;(4)债务人有可撤销行为或者破产无效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应当依法追究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赔偿责任;(5)债务人的出资人应缴而未缴的出资或者抽逃的出资;(6)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7)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这个过程中,可能涉及大量的破产衍生诉讼,如对外追收债权诉讼、请求交付财产诉讼、解除合同诉讼、破产撤销权诉讼、破产取回权诉讼、破产抵销权诉讼。在破产衍生诉讼中,究竟是以管理人抑或债务人为原告或被告,学界争议颇大,实务上也存在诸多困扰,笔者认为,此没有一定之规,须视具体的诉而定,如破产撤销权诉讼,原告为管理人[原告:***(机构名称或自然人姓名、身份),***(债务人名称)管理人],被告列债务人行为的相对人,不列债务人;破产抵销权诉讼,原告为要求行使抵销权的债权人,被告列债务人,同时列诉讼代表人(债务人管理人负责人)。

 

【注】作者简介:* 邱兴亮,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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