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重整案之心得体会
作者:邱兴亮 时间:2012-11-29 阅读次数:3506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心得体会六、“开弓没有回头箭”及其他
(一)开弓真的没有回头箭
重整过程中,管理人最常用来说服债权人赞成重整计划草案的一句话就是“开弓没有回头箭”,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导致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届时损失最惨重的通常莫过于普通债权人,极有可能血本分文无归。此并非危言耸听,盖因无论是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抑或当下最乐观的学界观点,自破产重整程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真的就没有转圜的余地了。
就破产程序的转换,学者提出《美国破产法典》的规定可资借镜,“在美国,破产清算程序可自由转换为破产重整程序与破产和解程序,但若破产清算程序是从破产重整程序或破产和解程序转换而来则不适用该规则;破产重整程序与破产和解程序也可自由转换为破产清算程序,但二者之间则不能相互转换。” 1但若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已被宣告破产,则不能将破产程序转换为破产重整程序或破产和解程序。
可见,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尤其是债务人自行申请——必须对重整成功有相当的底气,否则可能会“弄巧成拙”,一旦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就走上不归路了。
(二)重整不可只许成功不许失败
破产重整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崭新的制度,它为尚有挽救希望的困难企业,提供了避免破产清算死亡、获得重生的机会,有利于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职工、关联企业等各方主体实现共赢,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但是,不可能也不应当通过破产重整制度企图使所有经营失败的企业都避免破产清算。政府、法院、管理人、债务人等竭尽全力,全力以赴,力图促成重整成功,无可厚非,但决不能因之而违反法律规定,决不能以牺牲债权人利益为代价来挽救债务人,对不符合强制批准条件的决不能借挽救企业之名违法审批,必须坚决防止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利益驱动,利用重整程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外损害债权人利益,必须坚决防止产生借重整逃废债务的不良后果,一言以蔽之,必须时刻警惕,以免破产重整制度沦为债务人逃废债务的工具。
(三)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具有极高的地位,但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很大,责任亦重于泰山,需要有充分心理准备
管理人的压力主要体现在:1、工作周期长,通常有数月之久,需要投入大量人力,并要做到专心致志,心无二用。因为管理人报酬只能分期或最后一次性收取,律所先行支付律师的报酬在所难免,甚至有时还要为陷于财务困境、入不敷出的债务人垫付资金,解其燃眉之急。2、重整时间最长仅9个月,从被指定为管理人的那一天起,就必须惜时如金,认真掐算时间,必须全程持之以恒,全力以赴,不能虎头蛇尾。3、破产重整涉及众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各方矛盾极为集中和突出,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管理人既要承受来自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压力,有时无可避免也承受着重整只许成功的压力,真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如临深渊。4、细节决定成败,管理人的各项工作,事无巨细,都必须认真细致。5、管理人还面临法律责任的压力。若管理人违反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依法须承担罚款与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
(四)管理人工作能力亟需提高
目前,我国管理人队伍刚刚建立,尚不成熟,能够胜任管理人职责的律所屈指可数,具备条件的律所应当抓紧时机,加强业务知识和各种能力的培养,把自己锻造成适格的管理人,如此才能很好地履行管理人职责,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发挥重要的、积极的作用。
【注】[1]范健 王建文:《破产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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