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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案之心得体会

作者:邱兴亮 时间:2012-11-29 阅读次数:3507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管理人审查债权应当尽最大注意义务

    有学者认为:破产管理人对债权申报的真实性的审查仅为初步审查,即主要审查债权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判断债权申报是否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实体和形式要件等,但既无权利也无能力对债权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 1也有学者主张,管理人的审查程序包括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包括审查债权是否真实存在、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数额是否正确等。 2笔者认为,衡诸《企业破产法》第57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之规定以及当下实务上的普遍做法,债权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重担当仁不让地落在管理人的身上,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乃至法院确认通常只是走过场。

    债权人成百上千,债权种类五花八门,管理人受理债权申报和审核债权是一项非常繁重、难度很大的工作,但管理人必须勤勉尽责,一丝不苟,切实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

     “谁主张,谁举证”,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证据,管理人必须严格审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必须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对重复申报的债权,要认真甄别,加以剔除;(2)就债权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认真复查,或调整、或维持原审查金额;(3)因债务人财务管理混乱、财务资料缺失或债权人提交的证据不充分等原因,致使债权是否真实存在或债权数额无法确定的,告知申报债权人及时提起债权确认诉讼通过诉讼方式确认;(4)就未决诉讼、仲裁案件的债权,其数额与管理人审查债权数额相符的,管理人尽量动员债权人撤诉或者撤回仲裁请求;数额不符的,最终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数额。

    心得体会三、寻寻觅觅重整方,制定、执行重整计划草案是核心

    重整制度之目的旨在通过债务调整,恢复债务人经营能力,使之摆脱困境,获得重生,因此, 复兴企业始终居于重整的主导地位。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最长期限为9个月。如果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法院依法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职是之故,重整的核心在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的核心又在重整方的寻觅、抉择和确定,相应地,管理人重中之重的职责,就是争分夺秒寻觅、选择、确定重整方,进而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一)寻觅重整方

    重整方不外乎以下四类:一是债务人自身;二是债权人之一部或全部;三是第三人;四是前三类的任意组合。常熟A公司重整案的最终重整方是主要债权人联合第三人,C上市公司重整案是债务人引入本地第三人作为重组方,开展资产重组工作,海沧B公司重整案无第三人问津,债务人自行重整。不难看出,除非对债务人情况相当稔熟,否则第三人对斥巨资参与重整通常持比较谨慎的态度,不愿贸然从事。

 

【注】[1] 范健 王建文:《破产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81页。

          [2]王欣新主编:《破产法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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