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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案之心得体会

作者:邱兴亮 时间:2012-11-29 阅读次数:3507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值得特别注意的几类债权

    1、职工债权。依照《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之规定,职工债权不必申报,属于免申报的特殊债权。

    2、提出重整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因债权人已在申请时提出债权清偿要求和相应证据,无须再申报债权。

    3、税收债权。税收债权是否申报,《企业破产法》未作规定,有待立法或者司法解释解决。有学者认为应当申报,有学者主张可以不予申报,“可以考虑由管理人根据破产企业会计账目直接列入债权表,并向债权人公布。利害关系人无异议时,债权即得到确认,有异议时则通过债权确认之诉解决。”1 海沧B公司重整案中,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夕,突然半路杀出一个程咬金,税务机关此时通知管理人税收债权数额达600万元之巨,要求补充申报,管理人措手不及,重整几乎因之夭折。笔者以为,法律未像对职工债权那样明确规定税收债权不必申报,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要求申报债权。管理人亦应与税收机关加强沟通,以便对税收债权心中有数。

    4、工程类债权。债务人如有在建工程,或工程竣工但尚未验收、结算,承包人通常会申报工程债权,对待该债权,必须注意以下两点:(1)债权申报数额通常较大,必须慎重对待,通常以工程量审计结果厘定的工程价款,作为债权数额审查依据,存在争议的,以债权确认诉讼的方式解决。(2)依照《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等规定,严格审查工程竣工时间、优先权的行使、工程价款的范围,以厘定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存在疑义的,以债权确认诉讼的方式厘清。

    5、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大多数债务人被法院裁定重整之际,已是官司缠身,大量诉讼或仲裁案件尚未判决或裁决,债权人可以依据其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的债权数额进行申报。因债权尚未确定,依照法律规定,除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6、连带债权。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共同申报,但各连带债权人不能分别申报债权全额,以防造成重复申报、重复清偿。

 

【注】[1] 王欣新主编:《破产法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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