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重整案之心得体会
作者:邱兴亮 时间:2012-11-29 阅读次数:3507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寻觅重整方的历程大致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种情形:1、寻寻觅觅,“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2、得来全不费功夫,尤其是国有企业重整;3、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4、门前冷落鞍马稀,乏人问津。据了解,无人出面重整的情形尚未出现。
不论用什么方式,重整方都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选择、确定。
(二)重整计划是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重整计划,也称重整方案,是指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制定的——以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谋求债务人复兴为目的,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为主要内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批准的多方协议。
“重整计划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其一是对企业重整措施的规定;其二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解决。其中需重点研究的是重整措施问题。为了达到企业再生之目的,各国立法要求在重整计划中全面规定重整措施,如允许无偿或有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如向重组者转让),减少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将债权转为股份,变更、转让营业或资产,进行业务与资产重组等方法。由于重整之目的在于维持公司之事业,而不限于公司本身,故必要时还可采取解散原有公司,设立第二公司,或公司分立、与其他公司合并等方法。” 1重整措施如此多种多样,管理人应该努力择选最契合债务人的重整措施。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草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债务人的经营方案(简述经营团队组成、经营计划、经营计划的可行性分析、经营目标等)、债权分类和债权调整方案(简述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核查情况,并按债权类别介绍各类债权的金额和调整方案,说明债权调整的理由和实施途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简述出资人情况及出资比例,介绍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说明调整的理由和实施途径)、债权受偿方案(简述各类债权的受偿途径和比例,并须特别说明如果不重整,直接进行破产清算,债权的可能受偿比例)、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说明确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理由)、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说明确定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理由)、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此外,还应当就一些重要问题,例如债权调整、出资人利益调整、重整后的经营方案等作出说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重整计划草案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草案涉及国家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获得许可,否则,法院将不予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
【注】[1]王欣新主编:《破产法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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