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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案之心得体会

作者:邱兴亮 时间:2012-11-29 阅读次数:3507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是一项非常艰巨的工作,从篇幅看,前述3个重整案的草案,多的有50来页,少的也有10来页。海沧B公司重整案之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字斟句酌,数易其稿,其中艰辛,外人难以体会。

     (三) 制定重整计划草案不能闭门造车

    重整计划关涉各方利益至巨,因此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千万不能闭门造车,不切实际,而应充分考量草案是否能够得到债权人会议的通过和法院的批准。海沧B公司重整案中,管理人即召开多场座谈会,面对面与普通债权人交流,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常熟A公司重整案中,管理人注重主要债权人的沟通解释工作,并将草案征求意见稿递交当地银监局,以便其组织相关债权银行讨论。这些举措都为重整计划草案的顺利通过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 制定重整计划草案需要特别考量的几个问题

    1、债权分类分组需考量是否设立小额债权组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82条等规定,债权人依照债权分类,分为有别除权债权组(担保债权组)、劳动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此外,还可设小额债权组和出资人组。此外,有学者认为,“除法律列举的上述组别划分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设置其他组别,如公司债债权人组、次级债债权人组。”1 

    鉴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规则采用双重标准,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及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鉴于设立小额债权组通常意味着在不损害债权人总体利益的情况下,为小额债权人设定较其他普通债权人更高的清偿比例甚或100%清偿,以利重整计划草案通过,所以,是否申请法院在普通债权组中另设小额债权组进行表决以及小额债权的界定,值得仔细思量。笔者以为,是否设立,取决于债务人的负债结构以及是否有利于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管理人必须对债权表上的债权人数量和各自的债权数额进行认真的分析,进而作出明智的决定,不能因小而失大。

    常熟A公司重整案中,鉴于人民币10万元以下债权额的债权人人数超过50%,而债权额占债务人负债总额的比重尚不足5%,从而将10万元以下的债权列为小额债权,列入小额债权组表决,清偿比例为50%,海沧B公司重整案、C上市公司重整案,也针对小额债权设定了更高的清偿比例,最终重整计划草案得到绝大多数小额债权人的赞成。

    2、如果享有担保权或者法定优先权的债权数额超过作为担保权或法定优先权的财产价值的,其未受清偿部分,得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债权人得以未受优先清偿的债权数额为限在债权人会议上行使完全的表决权。

    3、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与破产重整程序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之比较,以及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的变现金额等问题,是债权人至为关注的问题,计算方法必须公允、科学,经得起检验和推敲。实务上,管理人通常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公司出具资产负债财务分析报告或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对债务人在特定时点(即所谓报告基准日)的清算与重整清偿比例进行“模拟”对比分析。债务人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的变现金额也通常是按照资产评估公司在特定时点的评估价值确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一再宣示其在审查重整计划草案上述内容时,将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公司采用的计算方法是否科学、客观、准确,是否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而不会简单地以破产重整程序所获得的清偿比例高于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而草率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4、债权调整及债务受偿方案最为债权人关注

    债权调整方案是指每类债权的具体调整计划,包括债权的减少、免除、延期、债权性质的转换(例如,有无担保债权之间的转换)等。债务受偿方案是指对调整后的债权的具体清偿方案,包括清偿债权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举例来说,常熟A公司重整案中,担保债权就特定财产获得全额清偿、职工债权、税务债权均获得全额清偿、小额普通债权(10万元以下)按50%清偿;其他普通债权10万元以下部分,按50%清偿,超过10万元部分按16.94%清偿。债务受偿期限方面,职工债权、税务债权、小额债权在重整计划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清偿完毕,担保债权及普通债权直至2013年年底方能清偿完毕。

 

【注】[1]王欣新主编:《破产法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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