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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案之心得体会

作者:邱兴亮 时间:2012-11-29 阅读次数:3507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心得体会四、管理人独立、中立,重整过程透明、公开,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是主线

    (一)管理人必须独立、中立

    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可以是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也可以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还可以是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如常熟A公司重整案的管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海沧B公司重整案是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联合管理人,C上市公司重整案是债务人重整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不论谁担任管理人,其受法院指定后,就具有独立性,其虽然应当向法院报告工作及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但不隶属于法院,也不依附于债权人或债务人,而是必须依法独立履行职责。管理人必须恪守中立,不偏不倚,不为特定利害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屈从于债务人、债权人、重整方甚或政府的压力,惟有如此,才能均衡考量和保护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重整程序方能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基础上顺利进行。 

    (二)重整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不能暗箱操作,信息必须及时披露,充分保障各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例如,应当以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方式确定重整方,应当以公允的方式确定债权调整方案;聘请公证人员对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全过程进行公证,全程摄像,等等。

    (三)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

    在涉及债权人利益的重大事项上,如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必须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参与权和话语权,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意志。举例来说,依照《破产企业法》第84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显然,询问是债权人的权利,回答询问是管理人的义务,固然有些债权人的问题尖锐,造成债权人会议气氛紧张甚或影响其他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态度,但债权人该项权利应予切实保障,不能忽视,更不能故意省略。海沧B公司重整案、C上市公司重整案均给予债权人充分的询问时间,管理人详细解答,消除债权人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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