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辛进:企业重振与企业破产法改革
作者:辛进 时间:2012-11-30 阅读次数:1383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第二章 司法重整制度
(一)和解的制度价值
和解制度是传统破产制度向现代破产制度转型过程中的第一次质变,其产生缓解了传统破产制度的硬直性和片面性,标志着破产立法主义的救济本位由债权人利益向债务人利益的倾斜。
首先,在保护债权人方面,和解制度采取较为缓和的清偿方法清理债务,避免了债权人因通过破产分配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所受到不利损失。从成本方面看,和解免除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所必须付出的高昂的程序费用以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而使债权人大大节约了成本;从收益方面看,和解免除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所必须承受的因清算变卖破产财产而带来的有形资产的价值损耗以及无形资产的流失,从而提高了债权人的受偿率。同时,和解能给债务人带来复兴的希望,而债务人的复兴也会进一步提高债权人的受偿率。由此可见,和解制度从多方面提高了债权人就债务人资产受偿的成数,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其次,在救济债务人方面,和解程序具有优先于破产程序的相对效力,因而能使债务人获得复兴的机会,并能摆脱因破产宣告而受到的公法和私法上的资格限制。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和解,能使债务人免于被申请破产,从而阻止了破产程序的开始;破产程序开始后至破产宣告前的和解,具有中止或终结破产程序的效力,能使债务人免受破产宣告,从而避免了商业秘密、商业信誉等无形资产的流失;即使是破产宣千后至破产分配前的和解,也能使债务人因摆脱破产分配而获得东山再起的机会。由此可见,和解制度在赋予债务人免于清算之优惠的同时,还使其不丧失从事特定目的事业的资格,在客观上为债务人创造了复兴的条件,从而提高了债务人申请和解的原动力。
第三,在稳定经济秩序方面,和解能给债务人带来复兴的希望,避免因债务人破产而导致的资产流失、员工失业、税收减少、社区经济萎缩、关联企业连锁破产等不良后果,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各国法律都规定和解具有优先于破产程序的法律效力。
但是,和解制度的直接目的并非是为了债务人的复兴。通常,和解的内容仍停留在债务的减免、延期等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上,和解是否成立,取决于债权人基于和解内容而对自己的受偿利益所作的预期,只有当债务清理符合其“利益最大化”原则之时,债权人才会同意和解。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主动权掌握在债权人手中,和解制度对拯救债务人的积极意义是有限的。但由于在客观上给债务人提供了一个喘息的机会,因而和解在破产制度体系中仍属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程序)之列。一方面,它朝着再建重生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它在本质上又不过是破产程序的缓和。
(二)重整的制度价值
重整制度是传统破产制度向现代破产制度转型过程中的第二次质变,其产生进一步缓解了传统破产制度的硬直性和片面性,F并且在实现债务人复兴方面,有效地弥补了和解制度所固有的缺陷,标志着破产立法主义的关注范围由私权本位向社会本位的扩展。
首先,重整制度是一项维护秩序的制度。其一,重整制度维护了偿债秩序。重建制度打破了民法上“物权优债权”的原则,限制担保债权,使之与一般债权共同成为重整债权,并保证其不低于通过清算所获得的受偿率,从而防止了担保债权人单独行使别除权而影响债务人复兴。此外,重振程序的优先效力,也防止了其他债权人利用民事执行程序行使债权而影响债务人复兴。其二,重振制度维护了经济秩序,重整制度以债务人的拯救复兴为目标,通过债务调整,消除破产原因,使债务人摆脱经济困境,获得复兴的机会,从而既保证了政府税收,又稳定了社区经济。其三,重整制度维护了社会秩序。重整制度通过公平地调整在极限场合下利害关系人的冲突,避免了因债务人破产所引发的失业、连锁破产等严重后果,从而缓解了政府财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压力,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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