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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向破产程序转换之探索

作者:张 文 时间:2012-12-07 阅读次数:1039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执行不能向破产程序转换的可行性之论证。

    如上所述,执行不能向破产程序转换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及司法实践中已具备充分的必要性。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执行不能向破产程序转换在现阶段及今后一定时期内是否具有可行性,其实践意义如何?对此,笔者以为,在我国现行的执行法律制度和破产法律制度的框架中,以现阶段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司法实践为蓝本,上述转换是否具有普适性,能否得到法院、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能否取得预期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将是论证该转换是否具有可行性的关键所在。

    1.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执行不能向破产程序的转换仅针对执行程序中特定的案件而言。详言之,即针对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债权人数量较多或负债数额较大,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或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经执行而长期未结的执行案件。因我国采取有限破产主义,公民、非法人组织并不具备破产能力,因此,以公民、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自不具备转换条件。而对于企业法人作被执行人的一般执行案件而言,要么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经执行债权可实现,要么该被执行人虽不具备执行能力,但债权数额较小,转化为破产程序无实际意义。

    2.就目前各地法院执行工作的现状而言,执行积案的清理已普遍成为一定时期内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上述类型的执行案件,基本上很难执结。在现有执行制度的框架下,该类型执行积案的清理工作面临重大考验,无所适从。上述问题已成为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普遍难题,迫切需要解决。而此类案件执行不能时向破产程序转换可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各级法院对此制度应持赞同态度。而且,个别法院已率先尝试并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1 

    3.虽破产程序的环节较执行程序繁多,但就债权人而言,债务人资不抵债已成事实,经执行亦基本不可能实现全部受偿。而破产程序可通过公告、债权人会议等形式从多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信息,此时,多数债权人对执行不能案件转化为破产程序并不抵触。部分债权人更可能积极主张上述程序的转换,以期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4.就案件处理的整体社会效果而言,执行不能转破产程序可有效防止不诚信企业的逃债行为,对建立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打造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体系具有良好的示范功能。因此,该转换制度与我国当前总体经济发展方向是一致的。

    综上,虽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对执行不能转破产程序作相关规定,该程序转换目前尚处于探索、尝试阶段,但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该制度必将因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应运而生,并逐渐发展、完善。

 

 

  1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就上海胜鑫经贸有限公司执行不能案宣告该公司破产,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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