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封信托清算难背后:地方国企腾挪资产剥离债务
作者:幕何方 时间:2012-12-18 阅读次数:8926 次 来自:每日经济新闻
该份文件称,“为盘活原开封信托剩余资产,确保其撤销清算工作顺利进行,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同意开封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所属企业,包括非法人企业,可以经营‘汴政[2003]2号’文件规定以外,法律允许的其他业务。”
对上述情形,赵振凯认为,开封市政府的126号文件 (汴政文[2000]126号)是比较公平的。然而,其2号(汴政[2003]2号)文件则是违反《公司法》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开封信托的资产转移到开封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分立行为。然而,该企业从成立至今,从未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过书面协议。同时,国资公司把开封信托的优良资产收入囊中,其只负责清偿中央债务,对个人和法人债务则不清偿,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对等。”赵振凯认为。
逾两亿元诉讼案再起波澜
随着开封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出现,亦让陕西信合与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逾两亿元的民事诉讼案再起波澜。
1999年至2000年间,陕西信合下属6家联社,与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发生了数笔代理国债投资交易。“协议到期后,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只归还了部分本金,尚有1.22亿元本金未还,连本带息逾2亿元。”陕西信合风险管理部副部长张镐此前接受采访时称。
事实上,之前对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的归属问题,陕西信合方面一直有异议。“营业部名义上是归属于开封信托,实际是陕西建行挂靠在开封信托名下经营。”赵振凯表示。
鉴于上述情形,陕西信合以“委托买卖国债纠纷”为由,将陕西建行起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一审判决陕西信合败诉,二审又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决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重审。
据赵振凯透露,陕西省高院找其谈话期间,数次询问是否同意追加开封信托为案件被告。“之前,我们以为开封信托破产清算,不具备偿债能力,才向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的实际控制人——陕西建行主张债务的。现在,我们还会向法院申请,对开封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保全或追索,以及将开封信托清算组、开封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市财政局列为同案被告。”赵振凯对记者表示。
不慎卷入逾2亿元的民事诉讼案——对费尽周折将开封信托的资产与债务分离的开封市政府而言,这是其未能预料到的。这也就意味着,开封信托腾挪到开封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资产,存在着被其“债权人”——陕西信合方面追索的风险。
来自开封市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显示,截至1999年12月25日,开封信托的资产总额为8.1831亿元,其负债总额则为7.5217亿元。报告称,开封信托以资产总额中的一部分资产3600万元作为对开封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
《每日经济新闻》获得的工商资料显示,开封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投资企业16家,共计投资总额1965.3万元。投资公司分别为开封市经济技术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杞县、开封县、通许县、兰考县财务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县开发城市信用社;开封模范商场;尉氏县资金信托投资公司;河南省君利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等。
与此同时,河南新纪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豫新工商年检[2011]23号”审计报告亦显示,截至2010年12月31日,开封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投资额逾2065.5万元,企业的资产总额逾5.5亿元。
“这些证据表明,开封信托具备偿债能力,债权人有权对其进行追索。”赵振凯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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