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探析
作者:田信 李尊 时间:2012-12-26 阅读次数:2566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摘要:对于法人资格严重混同的关联企业,在适用其他法律制度无法公平有序地保障债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无法有效地挽救债务人企业时,当可根据实质合并原则进行合并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在确定是否进行实质合并时,应综合考虑各关联企业的法人人格混同程度、权利人的利益平衡、各企业资产分离的难度等情况。债权人、债务人和出资人以及破产管理人均可提出合并破产的申请,而且在我国通常情况下管理人提出实质合并更具合理性。在合并破产破产程序的启动模式上,以先启动各关联企业的破产程序,然后再予以合并的方式更为规范,也与现行立法更为契合。对关联企业适用合并破产程序后,各关联公司间的资产合并,债务和担保关系等归于消灭,从而纠正关联企业间的欺诈性财产权益转让等不正当交易,从而达到全体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实质公平的实现、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目的。
关键词:关联企业 实质合并 债权人 债务人 管理人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指出:作为一般规则,破产法尊重企业集团每个成员的独立法律地位,对符合破产程序启动标准并受破产法管辖的每个成员,需要分别提出破产程序启动申请。但有一些为数不多的例外,若为以下情况则允许将单一申请延及集团其他成员:所有相关当事方都同意将集团一个以上成员列入在内;集团一个成员的破产可能会影响集团其他成员;申请所涉及的各当事方经济上一体化紧密难分,例如资产相互掺合,或者控制权或所有权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或将集团视作单一实体具有特殊的法律意义,尤其对重整计划而言。实质合并是相对于传统的“独立实体办法”而言的,其是指在处理企业集团破产案件中,把形式上分立的公司实体的资产和负债合并,以消除集团企业之间的界限,从而实现统一集中处理的目的 。在集团的一体化关系密切、属于每个集团成员的资产和负债不易确定的情况下,采用实质合并有助于集团破产程序的管理。
一、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相关概念及其正当性和必要性
(一)关联企业的概念
关联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之间为达到特定经济目的通过特定手段而形成的多元化和多层次结构的企业之间的联合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入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力度和资本市场的发展速度均呈加速度上升,关联企业以其特殊的组织结构而兼具发展现代企业和聚集资本的优势在我国得以产生并迅速发展,目前已成为现实经济生活中日趋重要的经济现象。我国关联企业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是企业集团。
(二)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概念
实质合并是由美国法院在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时,基于衡平而创造的一种公平分配财产的救济措施。根据Phillip.Blumberg教授的定义,实质合并是将已破产之多数关联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合并计算,并且去除掉关联企业间彼此之债权和担保关系,完成前述“合并”后,即将合并后之破产财团,依债权比例分配予该集团所有债权人,并不细加追究该债权是哪一家从属公司所引起的。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第三部分“破产企业集团对待办法”指出,“实质性合并”是将企业集团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的资产和负债作为单一破产财产的组成部分对待。关联企业破产实质合并是指关联企业的控制企业或从属企业之一破产而引起的某几个或全部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实质合并理论认为,对关联企业的破产清算如采用独立清算方法,则无法正确理清和解决关联企业之间资产混同这一复杂的问题,也无法公正公平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无法维护交易安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控制企业的破产而引发全部关联企业的破产,有时也表现为某一个或一些从属企业的破产而引发全部关联企业的破产。当关联企业中的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同时破产时,传统的处理方法是将各成员看作独立的责任主体,其债权人只能就各个对象公司的财产为请求。然而在关联企业中,一家子公司可能为了整个集团的最大利益或仅为了个别姊妹公司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特定情况下,将破产的各成员公司的财产与债务合并,形成破产债权,依债权额比例分配于所有债权人,而不细究其破产原因是由那个成员引起,这就是实质合并原则的基本内涵。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最显著的后果在于消灭了所有关联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公司人格的混合或丧失会导致纳入合并的公司之间的债权和担保关系、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等都归于消灭,从理论上讲,这实际上构成了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债权和债务的相互抵销,并且排除了集团公司间的欺诈性转让和自益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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