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探析
作者:田信 李尊 时间:2012-12-26 阅读次数:2567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法院对实质合并的裁定程序
进入实质合并程序需要由法院作出裁定,但法院对合并破产或破产的决定要征求利害关系人同意,可以由管理人提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方式进行。如吉林吉原钢管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就是由管理人在征得79户具有代表性的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将实质合并方案分别提请三家企业的债权人会议表决并通过,故合并后未引发债权人的不满,保证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法院作出强制性实质合并裁定,不仅具有合理性基础,而且也要有合法性基础。如前所述,适用实质合并原则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各个关联企业法人人格混同,实际上已经构成一个无法分割的法律责任主体。通过法院强制裁定实质合并可以省去高成本的资产区分法律程序,对所有债权人包括该企业的债权人都是有利的。
因合并破产或破产对债权人的重大影响,为了防止其被不当适用,关联企业的债权人有异议权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破产法平衡兼顾、维护稳定的内在要求。即使各企业债权人会议对合并决议表决通过,个别债权人仍可以对合并决议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合并会产生不利于异议债权人的严重后果,或者与集团债权人整体利益相悖的,有权决定不予合并或终止合并程序,或者适当调整合并方案。另外,为保护债权人在表决时拥有充分的知情权,法院和管理人应当充分配合,合理计算出合并前各家企业及合并后整体的清偿率,以及不进行合并可能对各家企业资产进行法律调整的预期和对清偿率的影响,并将相关情况、制度和后果向债权人做好释明工作,保证其判断更加公平。
六、小结
关联企业的破产合并不同于单体企业的破产,且关联企业破产案件涉及的往往是大型集团企业,波及面广、影响力大,因此引起司法界、学界、政府和公众的深切关注。为了更好的处理该类破产案件,各地法院也做出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和探索。无论是基于何种情形的破产实质合并,此种合并的理由何在、如何合并、合并中如何平等保护关联企业各方特别债权人的利益等都是破产实质合并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且争议很大。目前,我国对实质合并规则如何适用也仅停留于个别案件的探索中,相关立法与审判实践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脱节现象,使法院的审理工作出现一些难题。本文从关联企业实质破产的相关概念出发,分析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引入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并着重分析了实质合并的适用条件以及目前我国立法的谨慎态度及司法实践的大胆探索。实践虽已经走在了立法的前面,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和统一。关联企业破产实质合并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具有极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借本文呼吁各界人士高度重视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以引导其健康发展,彰显法律公正、权威、高效之本意。
【注】田信,现任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破产合议庭审判长;李尊,现任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破产合议庭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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