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探析
作者:田信 李尊 时间:2012-12-26 阅读次数:2568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实质合并启动模式的类型分析
关联企业破产模式之选择与关联企业破产之清算关系非常密切,不同的模式选择对于关联企业各方利益影响巨大,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
(一)分别破产、合并审理
这是合并破产或重整案件最常见的类型,各成员企业同时或先后进入破产程序,然后经管理人或债权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裁定,将各成员企业纳入合并破产或重整程序。有人将该种启动类型称为“多元集中模式”,即控股企业、关联子企业均已经达到破产条件且其破产案件已经被法院受理(为同一法院或是不同的法院受理),为保证关联企业的债权人平等受偿,法院将关联企业的破产案件合并,对债权债务一并处理。
2005年7月28月,经债务人申请,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分别受理了吉林吉原钢管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企业的破产清算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清算组发现五家企业存在高度的资产混同和债权债务混同,如进行分别清算,不但不能实现公平清偿的目的,而且存在清算时间过长、成本增加的问题,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管理人提出了将五家企业破产财产合并清算、统一清偿的建议。在征得79户具有代表性的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经债权人会议人数过半、代表债权数额占债权总额1/2以上的通过标准,法院遂决定对五起破产案件合并审理。该案例在合并破产的启动程序上经历了管理人申请、债权人会议表决、法院裁定的步骤,将债权人会议与法院的职权相结合,既实现了合并破产的目的,也照顾到债权人方面的意见,促进了合并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笔者以为,相比较而言,此种模式更具有法律依据和实践操作性,较为符合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其处理模式对实质合并破产的启动程序设计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一家破产、其余连带
在实践中,母公司的破产往往会导致关联公司的连带破产。这里的“连带破产”不是一个程序规则,仅是一个习惯用语,指的是一企业破产事件导致另一企业陷于破产的社会现象。除了这种牵连型的连带破产,还有一种情形便是各关联企业都已出现破产事由,但只有一家已进入破产程序,其余企业尚未进入破产程序,但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应当将其余关联企业一并纳入破产程序,合并处理,因此由管理人或法院主动促成其余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再经合并破产裁定将各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可称之为“促成型连带破产”。这种类型对研究合并破产问题具有实际意义。湖南太子奶破产重整案即为代表案例。
(三)先行合并、再审破产
此种类型在实践中比较少见。在关联企业中的一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依职权将其他关联企业全部纳入破产程序,即在关联企业有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情形时,法院否定其他关联企业的法人人格,对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此种类型的典型案例为沈阳欧亚集团破产清算案。此案中,法院对关联企业采取裁定实质合并、然后进入破产程序的做法,具有法院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的性质,尽管对此种方式存有争议,但也算是一种新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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