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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实质合并探析

作者:田信 李尊 时间:2012-12-26 阅读次数:2568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四)整体受理、阶段推进

此种模式是由法院在案件受理前对全部关联企业情况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实质合并的条件,则将所有关联企业作为一个整体,以“1+N”或“N+N”的模式一并裁定破产或重整。以纵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为例分析。2008年10月,纵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纵横集团)因资金链断裂发生重大财务危机而陷入破产境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前的调查中发现,纵横集团对外投资散乱,担保关系和投融资关系错综复杂,资金往来交织混乱,财务管理极不规范,集团的多家公司之间人员、资产、财务、管理等严重混同。法院认为,对纵横集团及其五家子公司应当突破独立法人分别重整的原则,采用整体重整的方案。在案件受理后,法院还就合并重整事项通过债权人会议的表决予以确认。合并重整使企业获得了重生。这种启动类型不失为司法主导型企业合并重整的一种代表。

     四、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

   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破产合并问题,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并没有条文规定,司法解释中虽有所涉及,但仍以坚持法人人格制度前提下的分别、单独破产为基本原则。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开办的全资企业,以及由其参股、控股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要进行破产还债的,应当另行提出破产申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对此也未作任何规定。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破产合并的适用会直接导致对法人人格的否认,突破传统单一企业破产模式,且可能会造成社会经济震荡,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较为谨慎,在个案批复中基本上坚持的是相对否定意见。如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的《关于哈尔滨百货采购供应站申请破产一案的复函》,认为:哈尔滨百货采购供应站(下称百货供应站)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抽出其绝大部分注册资金开办哈尔滨康安批发市场,尔后,申请破产。其做法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虽然该行为未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但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故原则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追回百货供应站开办康安批发市场投入的2217.3万元及该场所得的盈利,作为破产财产统一分配。但在具体处理方式上,可采取整体转让康安批发市场或以债权人的债权作为股份,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组成规范化的公司,以避免康安批发市场与百货供应站同时倒闭。如上述两种具体处理方式均不可行,则可将康安批发市场的现有全部财产及其债务纳入百货供应站破产清偿范围之内。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山东南极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薛城啤酒厂破产一案中批复:企业分立后,新分出的企业被宣告破产,并不必然导致原企业的破产。如原企业对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新分企业的债务无力清偿,原企业可以根据其自身的债权人的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如企业分立被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属于以逃债为目的的,原企业可以与新分企业一并破产,以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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